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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如何根据项目特性选择竞谈还是竞磋

问答 | 如何根据项目特性选择竞谈还是竞磋

时间: 2024-08-27 10: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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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政府采购活动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这两种采购方式的区别在哪里?实务当中该如何根据项目特性去选择谈判还是磋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于:竞争性磋商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供应商之间比拼的是综合实力;而竞争性谈判采用的是最低价成交,供应商之间比拼的是价格。

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都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技术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都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规模无论大小,都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

根据项目特性,采购方式到底更适合采用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有两个判断原则:一是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的综合实力和价格更看重哪一个,更看重价格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更看重综合实力就采用竞争性磋商;二是采购人对项目完成时间的紧迫程度,时间相对紧迫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时间相对宽松就采用竞争性磋商。

相比之下,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五个方面的操作细节差别在实务当中务必注意,切勿因为低级错误导致项目被质疑或投诉。

01供应商的响应等待期不同。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财库〔2014214号文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02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期限不同。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财库〔2014214号文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03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财政部74号令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期;财库〔2014214号文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04对评审小组的要求不同。财政部74号令第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财库〔2014214号文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如果是PPP项目选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七条的规定,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05具体适用情形略有差异。对比财政部74号令第三条、第二十七条和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可以发现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三种适用情形一模一样,分别为: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按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两种适用情形不同。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列明适用于竞争性谈判(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没有列明)的两种情形为: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列明适用于竞争性磋商(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没有列明)的两种情形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来源:张松伟著《招标采购常见问题解析》 中国财富出版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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