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 |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数据规范更新
日前,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数据规范(V1.0)》进行了修订,并印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数据规范(V2.0)》(以下简称《规范》),依法建设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应按照最新数据规范要求对接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开发应用维护,明确了电子监管系统的架构、基本功能、信息资源和技术保障的要求等。
在系统接口要求方面,《规范》对电子交易系统接口与电子监管系统接口的要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电子交易系统在项目、招标项目(采购项目)、标段/包(宗地、标的物、包件/标段)环节,需反馈统一交易标识码和相应编号信息;在标段/包(宗地、标的物、包件/标段)环节,需反馈保证金账户信息;在场地申请环节,需反馈开评标场地信息;在公告信息、公示信息环节需反馈发布状态信息。电子监管系统与电子交易系统数据交换,数据接口应符合数据项要求。
在技术支撑与保障要求方面,《规范》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接口的技术性、安全性、性能、可靠性、易用性、运行环境、运行保障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在安全性方面,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应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授权评标专家等登录用户进行身份标识与鉴别,并提供身份标识唯一性检查功能,确保用户身份不易被冒用,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措施组合的鉴别技术。需要进行身份标识与鉴别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包括: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撤回投标文件、确认开标记录、递交回执、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协议书)等需要招标投标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电子招标投标行为。
在《规范》的两项附录中,“附录A”数据项要求遵循《规范》,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国有产权交易五大类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监管系统的数据交换。“附录B”明确了项目编码规则、主体编码规则、统一交易标识码编码规则等内容。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