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 国企管理人员在招投标等活动中谋私利,将受处分
日前,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52条,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处分的种类和适用情形,违法行为类型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程序,复核、申诉流程,法律责任等内容。
《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和《条例》的规定。
根据《条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条例》主要列举了53条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和适用的处分。其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据悉,《条例》是首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填补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范空白。
来源:中国招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