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 非公平竞争方式缔结特许经营协议无效
近日,最高法发布八件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其中提及,甲环保科技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因涉案单位的《特许经营协议》缔结系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进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特许经营协议》无效。甲信用评价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因涉案单位使用的信用评价标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业标准”,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处罚。甲物业管理公司诉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案因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一:甲环保科技公司诉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甲环保科技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至2012年,该项目因故未实际建设并投入运营,处于中止状态。2015年6月,某县人民政府授权该县城市管理局与乙公司签订了《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供厂BOO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由该公司的子公司特许经营垃圾焚烧热电联供厂。项目现已实际投产运营。甲环保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县人民政府授予乙公司的子公司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供特许经营权的行为违法,并予撤销。另,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某县人民政府确认就《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特许经营项目在缔约前未向公众及相关利害关系方进行告知或发布招投标文件等。乙公司确认在《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特许经营项目方面存在行业竞争对手。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缔结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类别的行政协议时,应当履行先契约义务,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进行缔约。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特许经营协议》的缔结系通过非公平竞争方式进行,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属无效,故判决确认《特许经营协议》无效,并同时判决某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保障持续稳定安全地提供与《特许经营协议》所涉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
典型意义
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的重要保障,也是产权平等保护、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前提。在缔结和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依法保障和实现公平竞争,保护缔约人和潜在缔约人合法权益,对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涉案特许经营项目存在行业竞争对手,行政机关在缔约前未以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缔约人,未做到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人民法院通过强化公平竞争在行政协议,尤其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缔结过程中的基础性地位,明确了行政机关依法实现产权平等保护、维护统一公平竞争制度的职责。本案的审理对于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升行政管理公信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营造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良好生态等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甲信用评价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一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社团制定了两个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该社团将这两个标准授权给在北京注册的一家案外公司。甲信用评价公司又从该案外公司获得分授权。在甲信用评价公司网站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网页上,几乎每一个页面(包括首页)的底部,均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评分评级……”等内容。甲信用评价公司简介的页面内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的全国性、国际化、社会化、标准化、专业化的信用评价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评价机构,执行标准依法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等内容。2019年3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甲信用评价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这两个标准没有在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甲信用评价公司按照这两个标准对多家单位开展信用评级活动,收费若干元。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甲信用评价公司使用的不是行业标准,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依照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若干元。甲信用评价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冠以“行业标准”的标准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甲信用评价公司使用的两个标准明显不属于该法规定的“行业标准”。甲信用评价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行业标准”对外宣传,引人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处罚。但该公司使用的这两个标准客观存在,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考虑到对新兴标准、引入标准监督的精神是以规范发展为主、惩戒为辅,故判决变更为较低的罚款数额。
典型意义
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保障。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应有之义。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不同地区标准转化和使用的,应当以规范发展为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与完善市场运行制度并重。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我国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发展状况,认为应当遏制信用评价体系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鼓励市场主体探索开展高质量国际标准化活动。本案判决兼顾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审慎调低罚款数额,降低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促进了行业标准领域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案例三:甲物业管理公司诉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案
2020年7月,某县人民医院作为采购人,某县交易中心作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物业管理服务公开招标公告。2020年8月,甲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因其他供应商质疑投诉,2020年9月,某县财政局经调查认为,涉案项目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须在某县所属市的政府采购网和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某县交易中心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废标,重新组织招标。2020年10月,某县交易中心发布废标结果公告,重新组织招标。甲物业管理公司向某县财政局投诉。2020年11月,某县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该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甲物业管理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判令该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某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管理暂行办法》均未规定供应商须在政府采购网或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涉案项目招标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之规定,应予废标,某县财政局向某县交易中心下达的整改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甲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政府采购市场是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中,采购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前须在指定网站注册登记,限制、排斥了潜在的供应商,妨碍了公平竞争。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有力地维护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此外,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甲电力设计公司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案,王某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案,甲旅游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甲驾校诉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甲制衣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