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全面修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厅对《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实施办法》《处置办法》)进行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2017年出台的《实施办法》《处置办法》对规范我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行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财政和国有资产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2021年4月《条例》的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我省原有制度在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一是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权责边界不够明确,交叉管理、双头管理给其他部门和单位带来困扰;国有资产配置规则不够健全,配置程序不够规范,部分专用资产还缺乏配置标准;二是一些部门单位在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时对存量资产状况统筹盘活力度不够,导致资产“一边新增、一边闲置”;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资产权属登记等问题亟需通过统一的制度予以规范;三是近年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发现较多房产管理、车辆管理方面的短板,特别是事业单位业务用房、业务用车权属管理和配置管理方面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四是新的资产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施应用,在管理流程、管理要素和控制规则上与原有制度存在差异。
为此,省财政厅于2022年启动了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修订工作,先后调研了安康、渭南、榆林、西安市和相关省级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借鉴了相关兄弟省份管理经验,在全省范围广泛征求意见。新制度主要亮点:一是明确工作职责,理顺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权责;二是覆盖全链条,规范了资产从配置-使用-处置的全省生命周期管理;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强化了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会计核算的紧密衔接;四是强化监督检查,构初步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强化全省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持续推动资产配置、使用、公物仓等管理制度的制定完善,着力构建“制度+技术”的管理机制,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益,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公共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