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进一步规范政采信息公开流程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兵团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级各部门(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发布主体,应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能,认真做好对各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信息的透明、公开,提升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效率。
《通知》要求,要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其一,在公开采购意向时,应在政府采购预算随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采购意向;预算批复前急需开展采购活动的,可依据部门预算“二上”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容提前公开采购意向;预算执行中拟新增的采购项目,经预算追加后即可公开采购意向。其二,在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应同时上传采购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通知》强调,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新财购〔2022〕22号)规定,确保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及执行金额达到要求。在发布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时,应完整填写项目名称、预留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等内容。
《通知》明确,各师市、草湖项目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的时间、内容等,及时完整公开投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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