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共享”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
河北省财政厅、北京市财政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京津冀政府采购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罗列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166项禁止行为及法律依据。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部分,共包含涉及35类问题的127条禁止性事项,从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采购需求和文件编制要求、规范采购文件获取和保证金退还、畅通质疑渠道、及时支付采购资金等政府采购全流程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二是评审专家部分,共包含涉及5类问题的17条禁止性事项,以评审专家申报入库、评审开始前、评审过程中、评审结束后为时间轴,全方位规范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聚焦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利害关系不回避、收受不正当利益、不履行专家义务、泄露应保守的秘密等方面问题,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三是供应商部分,共包含涉及7类问题的22条禁止性事项,从存在关联关系、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视为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和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提供虚假材料等角度出发,规范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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