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擅改规费计取基础的投标报价,否决其投标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调整现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结合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需要,《通知》对《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行规〔2021〕3号)的相关内容主要作以下调整: 1.将第六条中的“《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51/T048-2015,以下简称《数据标准》)”调整为“《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电子数据标准》(DBJ51/T048-2021,以下简称《数据标准》)”。 2.增加“(十)投标报价中应填报而未填报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外运及处置费的”。 3.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四)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计取基础报价评审”调整为“(四)规费计取基础报价评审”。 4.将第二十五条调整为: “第二十五条 规费计取基础报价评审 (一)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措施项目定额人工费)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评标委员会应对其投标报价中规费计取基础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可根据分析情况和评审需要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二)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报价及投标人的答复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并按照下列原则判断投标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的情形。 1.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说明)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明显不合理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报价。 2.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报价。 3.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询问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应认定该投标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报价。 (三)被判定为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单位工程的规费计取基础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金额30%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存在擅自改变规费计取基础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通知》对附件表格作出系列调整,详情可见“阅读原文”。《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1日。2025年1月1日起发出招标文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应执行《通知》。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