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一览表填写错漏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会以表格的形式让供应商填写上述相关内容,最终形成开标一览表。由于一些招标文件的表述不够规范,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水平不高,导致漏填、错填开标一览表的情况频繁出现,主要表现为以下4种情形:1.只填写部分货物的品牌、型号,多数项目漏写;2.将制造商的名称缩写为品牌名称,或者臆造品牌名称;3.将设备的规格尺寸,作为型号进行填报;4.用“国产”“产地”等宏观泛指词语描述产品信息。
针对上述情形,评审专家一般会做出以下3种判定:1.放宽要求,让一些不合格的内容通过审查;2.过于严苛,引用87号令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判定投标人响应无效;3.“各打五十大板”,引用87号令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判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
中标结果公示之后,评审专家的判定结果往往会引发一系列的质疑。在项目履约阶段,也会因为开标一览表中载明的品牌、型号、制造商名称与实际供货不完全一致,导致采购人不敢验收,更无法计入固定资产账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此类情况作出规定。评审专家无论如何处置,都会让其中一方当事人不甚信服。
对于上述情形,曾有网友向财政部提问:“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有规格型号的情况,评标委员会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这种情况下,有什么方式能帮助判断?”财政部国库司答复:“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对于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规格型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作出处理。”
开标一览表填写错漏,应当如何避免、如何处理?笔者将通过以下3个政府采购投诉案例进行探讨。
案例一:A检察院机房空调升级改造项目
基本案情
采购人检察院A委托集中采购机构G采购中心就“A检察院机房空调升级改造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11月24日,G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审工作;12月18日,G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2018年1月12日,财政部收到关于该项目的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中标供应商B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产品型号和节能清单内型号须完全一致”的要求。
B公司称,其投标产品均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产品型号也均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的型号相同。为了更精确地描述产品功能,制造商根据其产品命名规则,增加了基础型号的后缀部分,仅表示一种安装形式,其整机结构、受控部件、产品性能与基础型号完全一致。
G采购中心称,本项目中标产品型号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的品牌基础规格相符,因此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维持了原评审结果。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型号必须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中产品型号完全一致,否则投标无效。B公司投标产品型号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内。
处理结果
财政部认为,B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产品型号和节能清单内型号须完全一致”的要求,中标无效。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投标人将节能产品的型号做了细微调整,增加了后缀。专家也认为这种增加后缀的描述不影响产品基础型号,投标有效。但是,财政部认为该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二期),没有和当时备案登记型号完全一致,因此判定为投标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除节能产品等要求产品型号必须与政府采购清单中产品型号一一对应的情形外,其他属于明显笔误且不影响正常履约的,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由此可见,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一些重要产品的型号填写方式作出醒目的规范要求,就可以避免投标人犯类似的错误,提高采购效率。
案例二:某学校学术报告厅LED屏、灯光音响设备项目
基本案情
2022年,某学校学术报告厅计划采购一批LED屏、灯光音响设备。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为:“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果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因此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者被认定为无效投标,该责任由投标人承担”“表达不清、扫描件不清晰或未按要求填写的投标文件可能将被认定为无效的投标”。中标结果公告之后,有关单位接到投诉。
投诉人认为:1.中标单位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所有品目的实际制造商全称、型号和品牌。2.定制产品也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制造商”一栏中填写定制厂家名称。3.品目中大量非定制产品均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填写。
被投诉人称,投诉人所述产品不属于招标文件中核心产品,且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所有产品须明确制造商、品牌及规格型号,中标单位已在“技术要求响应表”中明确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参数。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生产厂家、品牌、型号、产地应当如何填写,也未规定填写“国产”等字眼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因此,无法认定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不能成立。
案例分析
案例中,中标单位在填写货物内容时比较粗心,部分产品缺少关键信息。投诉人引用了招标文件中有关如何规范编制投标文件的条款,认为该情形应当被判为无效投标。但是,财政部门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制造商、品牌型号应当如何填写,因此投标有效。由此可见,招标文件自身就应该做出规范性描述,不能让投标人有误解。由于招标文件的描述漏洞,导致中标货物关键信息缺失,也给采购人将来的履约验收带来隐患。
案例三:某城市管理局采购创文公益宣传项目
基本案情
2021年,某城市管理局采购创文公益宣传项目被投诉。投诉人称,中标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整填列“品牌型号规格及生产商”信息。尤其是电子产品,若投标产品不明,其直接后果是:所有的证明材料无法一一对应,产品报价没有意义(产品不唯一),后期无法签订合同(合同标的不明),验收无法实施(没有标准)等。在开标一览表中,产品生产商标示为“深圳蓝某”,经简单搜索查询,深圳蓝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蓝某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等名称具有相似性的公司就有100多家,无法准确认定实际产品生产厂家。没有产品的规格型号,无法区分不同系列、同系列不同技术参数的同类产品等,无法确定产品的唯一性。
被投诉人称,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所填内容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完整的品牌关键信息,未填写所投品牌的型号及生产商。根据8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案例分析
案例中,中标单位在填写货物信息时疏忽大意,以自己熟悉的简称作为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中的内容。评审专家在没有联网环境的评标现场,也无法对所有的厂家信息作出客观判断。但是,财政部门认为,生产商名称属于关键信息,没有完整填写生产商信息应判定其投标无效。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在案例二和案例三中,财政部门的判定标准并不一致。如果招标文件对相关情形作出更准确的表述,则可以大幅提高采购效率。
案例启示
通过上述3个案例可以得知,同一投诉事项中,财政部门、评审专家、投标人等不同主体的理解往往会不一致。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厘清责任分界,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尤为重要。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如果本次采购标的品类较多,强制要求每个品类都必须填写品牌、型号、制造商等相关内容,会因为过于严苛导致采购失败。因此,可以对贵重标的、核心产品、节能产品、加分项产品均加以“*”号,这些“*”号品目必须填写相关内容。一些小金额品目或者配件,则只要求填写制造商即可。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产品价格占比较高,但实际上又没有具体型号,如根据采购人要求定制的家具、厨具。对于此类产品,只需要供应商填写制造商名称、品牌即可。
2.招标文件以示例的方式,辅导投标人正确填写。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描述,如“硬件:型号栏应完整填写,与设备的包装、铭牌、说明书内容一致,与检测报告、节能认证等佐证材料一致。例如:格力 KFR-120LW/G01(SD)-D2”“软件:型号栏应完整填写其软件名称、版本号。如有软件著作权,应与著作权证书上名称一致。例如:智拓 TD安全门智能控制软件V1.0”“不得简化缩写制造商名称,应当按照厂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完整填写”等。
3.招标文件自身描述应当规范。有些招标文件在开标一览表中描述为“型号规格”“型号/规格”,让供应商进行填写。此类描述会导致有的填写型号、有的填尺寸,没有统一的填写标准。考虑到“规格”本身属于技术参数的一部分,应当在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做出应答,因此建议直接描述为“型号”。
有些采购项目同时包含货物、服务、工程,但是开标一览表的表头全部都是“品牌”“型号”“制造商”,服务类、工程类项目只有承接商没有制造商,更没有品牌、型号,这让服务类、工程类项目无法正确填写。建议采购人根据不同的项目属性编制表头。
当然,即使招标文件做出了上述的规范性描述,在实际采购活动中仍然会有一些供应商出现差错。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可以将处理权交给评审专家。例如,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描述“如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填写,由评标委员会判定是否属于有效响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总之,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能千篇一律地重复套用开标一览表。应该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表格内容,为供应商做出规范引导,给评审专家提供评审依据,为财政部门提供准确的判定条款。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