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成员
党组书记、厅长: 韩宏琪
党组成员、副厅长: 刘 波
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康宁
党组成员、副厅长: 朱 磊
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 勇
二级巡视员: 羌 薇
二级巡视员: 郭正强
二级巡视员: 王殿坤
机关建设概述
设立了产业政策、工业法规、运行监测、规划投资、科技动态、高新技术、节能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汽车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无线电管理信息化产业、招标监管、大数据、县域工业、非公经济、融资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盐业管理等栏目。以图文形式展现我省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业发展和政策发布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机关建设概述
设立了财务审计、人事管理、纪检监察、机关党建、老干部工作等栏目。以图文形式展现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财务信息、人事考核、党建信息、退休干部关怀等相关工作内容

盘点@2024年招标采购四部委权威问答

盘点@2024年招标采购四部委权威问答

时间: 2025-01-07 14:18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每一次问题的提出,都是行业进步的催化剂。只有不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才能引导行业不断前行。

2024年,业界同人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国务院国资委咨询了不少招标采购相关问题,四部委也进行了权威答复。《中国招标》精选出部分权威问答,以飨读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答复

【问题】根据《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哪些项目能够采取特许经营?

答复单位:投资司 答复时间:2024-03-06

【答复】特许经营项目应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项目应有经营收益,具备使用者付费的条件。哪些项目能够采取特许经营,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特许经营方案,经充分论证比选后,决定是否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问题】115号文中提到的特许经营者是否必须设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者和项目公司的关系是什么?如以项目公司名义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是否意味着项目公司成为特许经营者?

答复单位:投资司 答复时间:2024-04-02

【答复】特许经营项目可由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直接实施,无需单独成立项目公司。特许经营者也可以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具体的实施主体与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115号文明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协议签署方,并不一定是特许经营者。

【问题】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答复单位:投资司 答复时间:2024-06-28

【答复】在项目管理实践中,一般不将单独的装修活动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问题】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到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备案,对项目投资额有没有限制?

答复单位:投资司 答复时间:2024-09-20

【答复】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无投资额限制。

财政部答复

【问题】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评分因素中要求“投标人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认证范围需包含大屏显示系统,满足得2分,否则不得分”。此评分因素是否合理?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4-19

【答复】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判断。

【问题】咨询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有问题:1.图书行业在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标的名称应该每一条的书名还是用纸质图书代替(有时候标大,书名会有上万条)。2.制造商是应该填写出版社名称还是填写印刷公司的名称。3.填写出版社名称能否享受价格优惠(出版社属于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其次有些出版社甚至已经上市)。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2-01

【答复】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请查阅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2/t20210220_15935847.htm和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1/t20210106_15759238.htm),以及往期答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某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A公司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的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小型企业。A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并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填写为“其他未列明行业”。问题1:A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问题2: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引申问题:招标投标过程中,承建(承接)企业所属行业是否要求与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才能参与投标?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4-18

【答复】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请查阅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2/t20210220_15935847.htm和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1/t20210106_15759238.htm),以及往期答复,按照46号文、19号文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如果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投标人有4家,满足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有3家,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能否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需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5-06

【答复】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招标文件同类项目业绩设置分值20分,是否算与项目履约无关,作为歧视待遇问题看待?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5-08

【答复】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87号令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产品贡献”评分项,磋商小组对所投产品品牌生产厂家对体育事业的捐赠、赞助、冠名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是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5-08

【答复】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我公司投标某竞争性磋商项目时,在符合性审查阶段,磋商小组以未响应所有技术及服务要求的实质性条款而废标,我公司在技术及服务要求应答表内根据技术及服务要求逐一应答,但最后一条因涉及表格,在应答表中不好罗列,就对该项大标题内容进行了完全响应,而未对此条小的标题内容进行响应,并且我公司在其他承诺中明确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有实质性内容,且响应文件中未出现任何负偏离。请问评审专家处理是否合理,请予以答复。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5-08

【答复】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如果预算目的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不在集采目录内的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监管,是否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那如果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管范围的项目(集采目录以外及限额标准以下),请问此类项目的监管部门应该属于哪里?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5-08

【答复】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按照采购单位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商务得分的评分公正性;可以质疑后要求代理公司公示所有专家的评分明细吗?可以公示三家公司的投标型号及文件吗?质疑其他两家投标为同一产品的信息。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5-14

【答复】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但未使用该中小企业的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例如货物使用的商标是大型企业授权使用的),此种情况是否可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6-04

【答复】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请查阅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2/t20210220_15935847.htm和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1/t20210106_15759238.htm),以及往期答复,按照46号文、19号文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某事业单位有一下属公司,能否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6-04

【答复】关于您提出的事业单位下属公司能否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87号令等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中标的供应商在其中标后在本地成立项目公司(子公司)以方便更好提供相关服务。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6-18

【答复】根据38号文的规定,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问题】以联合体或分包形式预留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是否还要执行价格扣除。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6-18

【答复】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请查阅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2/t20210220_15935847.htm和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1/t20210106_15759238.htm),以及往期答复,按照46号文、19号文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开标时可以公开唱标吗?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6-18

【答复】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214号文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请问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高级)满足申请条件吗?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6-18

【答复】关于评审专家申请条件问题,请按照19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问题】不是采购单位的在职人员是否可以作为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标,这样是否存在指定评标专家的风险?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范和纪律要求?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6-05

【答复】关于您提出的问题,请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198号文、87号令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2号文)第十五条为“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要求“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我市有一项建筑工程,招标代理费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那招标代理费可以约定由中标人支付吗,还是由采购方支付?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6-05

【答复】关于您提出的政府采购代理费应由谁承担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87号令、2号文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A公司属于大型企业,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和C公司单从人员规模和营业收入上属于小型企业,但是C属于A公司的间接控股公司,请问C公司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投标的项目吗?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7-08

【答复】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题,请查阅相关政策解读(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2/t20210220_15935847.htm和http://www.ccgp.gov.cn/zcfg/zcjd/202101/t20210106_15759238.htm),以及往期答复,按照46号文、19号文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9-09

【答复】关于签订补充合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我公司采购一个设备,请问多少金额计入固定资产,多少金额才可以判断计入固定资产这个科目。

答复单位:会计司 答复时间:2024-10-14

【答复】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三条、第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问题】医院(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划拨给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使用时采购主体为工会,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9-30

【答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内部工会的采购活动,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问题】我单位为医院(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各类后勤物资、各类耗材药品配送服务时,具体的采购清单只能是尽可能齐全,但难免有采购目录中没有而需要新增的东西。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在采购总额预算范围内采购目录未包括的后期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采购配送呢?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9-30

【答复】关于具体采购项目执行问题,请结合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87号令、74号令、《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214号文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问题】1.我们地方财政文件明确要求货物服务低于200万以下的适宜中小微的就选用中小微,但是财政局采购科在批准时低于200万以下的所有采购需求,(包含打印机、电脑、车辆、空调采买)全部选用中小微。造成废标严重,此举有利于营商环境吗?2.集采中心与采购人在接受质疑后,认可质疑要求,对项目做出废标处理,但是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财政局采购科认为不合理,不予点击发布公告,造成项目停滞。财政局采购科有权不予发布采购人提交公告吗?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9-30

【答复】1.根据46号文第六条的规定,符合相关情形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问题】学校采购物业服务项目可否参照政府购买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如果可以,能否告知相关法律依据?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9-30

【答复】留言所述情形,学校采购物业服务项目,应当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适用情形,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问题】《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中提出,“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这里面提出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是否是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品目清单内的节能、环境标识产品可以通过该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均为有效的认证结果?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9-30

【答复】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政采信息”栏目,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节能环保”栏目中查询。

【问题】公司A前期已参与了某单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工作,并通过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评审。现在该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初步设计”编写公司,但并未公布“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成果,请问公司A能参与投标“初步设计”标吗?如果参与了投标,是不是违背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9-30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留言所述情形,请根据上述规定判断。

【问题】我司为某国有A公司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库中成员单位,现本地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对国有A公司的B项目结算审核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文件中要求国有A公司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成员库单位均不得参与投标,但我司并未参与B项目前期咨询、预算编制或审核工作,该条款设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复单位:国库司 答复时间:2024-09-19

【答复】留言所述情形,如果您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住建部答复

 网友(上海 李树金)2023-12-27

【问题】公司目前拥有1个行业甲级,2个不同行业专业甲级资质,1个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设计资质,能否满足申请综合甲级设计资质条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2020年建市〔2020〕94号)及2022年《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经取消8个专项设计资质,变更为通用专业资质,因此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设计资质后续能否更换为环境工程通用专业甲级设计资质,进而进行综合甲级设计资质申报。

答复时间:2024-01-23

【答复】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按照《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等文件执行。按照现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申请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须具备2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1个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和其他3个不同行业甲级工程设计的专业资质,且满足相应的资历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等条件。

网友(上海 吕研技)2023-12-28

【问题】目前很多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身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因项目紧急,短期内自身招聘不到合适的安全管理人员,会通过第三方安全机构借调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现场安全人员紧缺的问题,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

答复时间:2024-01-23

【答复】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令)第六条规定,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安管人员”应当受聘于承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

网友(山东省威海市 秦秀伟)2023-12-28

【问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中,规定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包括“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请问这个重量是单指结构本身还是包含了吊装的吊具和索具?

答复时间:2024-01-23

【答复】根据31号文规定,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规定中所称“重量”为单件起吊重量,不包括施工过程使用的吊具、索具等工器具重量。

网友(江苏省 吴成)2023-12-28

【问题】江苏省内一家持有机电安装资质的企业,因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需要,企业主要负责人需要考取A证。但因总经理是一名外籍人士(不会中文),其无法参加中文考试,无法取得A证。想咨询:在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安全总监、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副总均持有A证的情况下,总经理是否必须取得A证?如是,是否有可行的办法(例如提供英文试卷,或携带翻译等)为其考试提供便利条件。

答复时间:2024-01-23

【答复】1.根据17号令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15〕206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其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2.在我国从事相关行业的外籍人士可向地方考核发证机关提出考试申请,如不具备参加中文考试的能力,应由考核发证机关指定翻译,单独设立考场完成考核工作。

网友(安徽 葛伟)2024-04-01

【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其附件里面个人业绩里新增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这两项信息。那么,之前已竣工并登记在四库一平台网站里的项目是否会显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如不显示,是否可以补录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

答复时间:2024-04-12

【答复】已竣工并登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在新增的“个人业绩技术指标”表上不会显示其相关信息,如需录入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网友(山东淄博 乔鑫)2024-04-02

【问题】1.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即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就能满足要求,若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时要求资质条件为二级及以上资质,是不是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行政监督部门是否有权要求其变更为三级资质?

2.全过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项目管理是不是一回事?如果不一样,区别在哪?

答复时间:2024-04-12

【答复】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若发现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应要求其进行更正。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网友(内蒙赤峰 张久前)2024-04-02

【问题】我市一家企业申报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提供了虚假业绩,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进行了处罚。该文件第三十六条明确,受处罚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对这一条的理解,是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还是施工总承包之外的其他建筑业资质都不得申报?

答复时间:2024-04-15

【答复】企业使用虚假业绩申报资质,针对该项弄虚作假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网友(辽宁省 穆赟)2024-04-02

【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期间企业资质升级有效期是否为5年?是否重新计算?

答复时间:2024-04-15

【答复】同一本资质证书有多个资质项时,按最短资质有效期计算该本证书有效期。

网友(湖南省常德市 曹永良)2024-04-02

【问题】一级资质延续注册网上已通过,但是资质证书一直没有收到,近期有项目需要投标,应该如何操作?是否能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代替?

答复时间:2024-04-15

【答复】目前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通过后,在企业领取资质证书以前,证书有效期不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更新,企业拥有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可以进行相关招投标活动,平台证书数据可供参考。

网友(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黄闯)2024-03-27

【问题】甲公司中标了武汉市某房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甲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或者特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其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内无地基基础和消防设施专业资质等级子项,甲公司能否独立自主施工桩基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还是甲公司必须把桩基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实施?

答复时间:2024-04-15

【答复】《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网友(浙江省金华市 李建伟)2024-06-26

【问题】资质转移后能用原企业业绩进行投标吗?

答复时间:2024-07-12

【答复】经与咨询人联系,其资质转移为企业资质分立的情况,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企业分立情况的相关政策,新公司不能承继原公司的工程业绩,以防止企业通过资质转移前的业绩误导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对企业真实性和技术能力的判断。因此,资质转移后不能用原企业业绩进行投标。 

国务院国资委答复

留言详情

姓名:徐茂腾

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问题的咨询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章企业增资中的第四十六条“(三)企业原股东增资”,是否意味着企业增资时,原股东不用同比例增资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或者说,只有小股东增资也可以采用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4-08

【答复】32号令第四十六条“(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包括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也包括非同比例增资情形。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按照32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审核相关文件,并充分关注增资的必要性和增资后标的企业控制权状况等。

留言详情

姓名:钱丽丽

标题:关于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

【问题】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是否需要按照32号令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及相关评估、核准、备案、进场交易手续?还是仅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04-26

【答复】1.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鼓励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广泛征集投资人,发现市场价格。

2.如涉及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应当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以下简称8号文)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或估值。

留言详情

标题:关于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问题的咨询

【问题】2017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提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供应商)”所包含的范围有哪些?是否包含工程建设项目:1.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2.采购和施工总承包;3.设计和采购总承包;4.设计和施工总承包;5.施工承包这五种承包方式确定的施工方等?即此通知是明确了以上所列承包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央企业之间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0-29

【答复】工程建设领域的设计、采购和施工总承包,采购和施工总承包,设计和采购总承包,设计和施工总承包,施工承包等5种承包方式下的施工方,均属于49号文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方(供应商)。

留言详情

姓名:苟江飞

标题:关于32号令中有关增资扩股问题的咨询

【问题】32号令第四十六条“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三)企业原股东增资。”其中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增资,债权利息是否计入增资额?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1-19

【答复】按照32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增资,债权以及利息部分可在评估后,并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投资方出资金额。

留言详情

姓名:贾雪

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方式问题的咨询

【问题】根据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1.“一定金额”是有明确的标准?2.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可以直接采用非公协议的方式?无需审批?3.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是否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评估?

答复部门:国资委 答复时间:2024-10-23

【答复】1.32号令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重大资产转让的,应当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8号文规定的情形对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



来源:中国招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