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中小企业声明函》可澄清吗?
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评审阶段的审查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可知,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但对于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澄清应是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否则澄清内容无效。
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资格审查内容,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只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阶段的评审小组,可以书面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并未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 但《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投标(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澄清,理应允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投标(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资格证明材料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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