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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建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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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政府采购中多名同单位专家能同时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吗?

观点@政府采购中多名同单位专家能同时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吗?

时间: 2024-12-18 10:2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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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同单位多名专家能同时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吗?


这种情形不属于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不违反现行法律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主要是看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及其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评审专家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则不在政府采购评审回避之列,但是某些省份不允许存在这种情况如宁夏等,具体参照当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相关规定。

同理,只要评审专家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利害关系,不同法人的下属单位专家无需回避,可以参加主管部门的项目评审。

然而,在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投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此条规定中限制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比例的目的是避免产生过于集中的倾向性评标意见。但是“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含义仅限于单位的在职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因此,已退休专家不受此条规定限制。

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所需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类别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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