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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建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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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代理机构主观答复质疑,专家认可恶意低价?

典型案例@代理机构主观答复质疑,专家认可恶意低价?

时间: 2024-12-17 10: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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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点

评标委员会对不具有履约能力且严重低于成本价及项目预算的恶意低价给予认同,评审脱离招标文件和客观事实,影响评审结果。代理机构未针对质疑事项提供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仅主观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基本案情

苏州市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西某镇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智慧冷库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嘉善县财政局提起投诉,嘉善县财政局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于2024年10月9日起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1:评审流程不规范,评审脱离招标文件和客观事实。代理机构未针对质疑事项提供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仅主观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上海成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价格301000元,属于恶意低价竞争,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将其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评标委员会对不具有履约能力且严重低于成本价及项目预算(1170000元)的恶意低价给予认同,评审脱离招标文件和客观事实,影响评审结果。代理机构未针对质疑事项提供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仅主观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依法进行独立客观评审,未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脱离招标文件客观事实进行偏袒打分,评审过程存在问题,影响评审结果。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错误且违法,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依据标准,已被删除不应该设置在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且技术要求写法有误,中标供应商此项不应得分。

处理理由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在报价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上海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公司报价,可能影响履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澄清材料。评标委员会依据其提供的材料,经过讨论予以认可。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在评审结果中并未发现客观评分不一致和主观项畸高、畸低的评分的情况,投诉人提出的评审专家“偏袒打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综上,投诉人对本项目的投诉事项嘉善县财政局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由于本项目未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予以驳回;

3.投诉事项4因投诉事项1的部分成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废标情形,原采购文件据此失去法律效力,投诉事项所依附的事实依据已不复存在,因此不再进行具体认定,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

4.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违规问题嘉善县财政局将依法另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13号)。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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