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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或投诉成立是否一定改变采购结果

质疑或投诉成立是否一定改变采购结果

时间: 2024-11-28 09: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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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供应商质疑成立导致结果改变不一定递补优先

案例要点

供应商质疑成立,导致采购结果改变,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供应商质疑成立导致采购结果改变,采购人应依法遵循递补优先的原则,但可结合项目实际作出公平决定。

基本案情

Z图书馆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智能书库。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其中有4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第一中标候选人为A公司,H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H公司提出质疑,在协助质疑答复中,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机器人和AGV(Automated Guided Vehicle,自动导向车)料箱式机器人的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该项目招标文件“(九)投标无效的情形”的情形,中标供应商应按投标无效处理。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此质疑事项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根据采购人意见,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人H公司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以及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H公司认为,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重新组织采购。该项目中,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应当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而不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H公司关于Z图书馆智能书库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财政部门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第一,被投诉人Z图书馆在投诉答复中认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即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采购需求,技术响应表中部分正偏离参数、数量与报价要求响应表中不一致”“存在一定误导性,影响公正性,不适合确定由候补单位中标”,并提供了投诉人投标文件摘录等材料。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原评标委员会也认为投诉人“商务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不符,存在虚假应标嫌疑,影响专家对下列打分项具体打分:评分标准第3.2、4.1、4.2、6.1等”“建议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第二,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财政部门发现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存在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径行评审打分,可能影响投诉人评审得分。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部分投标供应商(包括投诉人)进行评审打分的情形,可能影响采购公正。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项目具备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故对投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案例二:注册证适用范围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投标无效

案例要点

已注册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属于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

基本案情

Z医院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血流OCTA(Optical Coherence Tomography Angiography,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确定L公司为中标人。H公司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L公司投标产品的注册证适用范围“适用于眼后节结构的断层成像和血管成像”,适用范围并不含眼前节,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2:L公司系提供虚假材料投标。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关于“L公司投标产品的注册证适用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内容成立;投诉事项2关于“L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内容不成立。

因该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中标供应商L公司所响应的产品血流OCTA(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制造商为S公司。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以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七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已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其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属于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的事项,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且说明书、标签标明的包括适用范围在内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L公司及产品生产制造商S公司提供的注册编号为“豫械注准20192160207”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结果,均未体现其注册证适用范围包含“适用于眼前节进行断层成像检查”。S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虽然体现“眼前节扫描范围”检验项目“符合豫械注准20192160207《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的要求”,但该《检验检测报告》时间晚于《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出具,该公司并未提交其对该适用范围进行变更注册的证明材料。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中标产品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注册或变更注册,以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适用于眼前节进行断层成像检查”的要求。因此,投诉事项关于“L公司投标产品的注册证适用范围无眼前节适用范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诉内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S公司复函确认,L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均由该公司盖章后提供,内容属实。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无法认定L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关于“L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投诉内容不成立。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七十九条。

案例三: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结果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要点

采购文件的设置存在瑕疵,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不影响采购结果,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基本案情

W学院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采购。Z公司+H公司(联合体)中标。投诉人X公司对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项所要求的系统分析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该次采购项目内容没有直接关系,尤其是招标文件对高级工程师、工程师不区分专业就能加分,明显不合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被投诉人W学院回复质疑时表示,“各省市对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定机构和专业设置存在差异,故不对其专业进行限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利用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建筑信息模型)模型且能够全面展示功能要求,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包括,“a.利用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且能够全面展示功能要求,系统流畅运行得3分;b.利用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能够部分展示功能要求,系统流畅运行得2分;c.利用文学馆图纸建设的BIM模型,展示内容功能较少,系统运行不流畅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但招标文件中的图纸文件并未提供给排水相关图纸以及暖通、给排水、电气等相关设备设施模型图纸。因此,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

处理结果

投诉人关于W学院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在质疑答复环节,被投诉人W学院解释,“因各省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定机构和专业设置存在较大差异,若对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专业进行限定,存在供应商因各省市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专业设置不一致无法得分”,该解释说明未从采购需求角度阐述设置该评审因素的合理性,财政部门不予认可。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Z公司提供了从项目采购需求角度设置评审因素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证书的解释及相关证据,提供了5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及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评审事宜的说明》等材料,证明投标供应商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分别有通信、文物博物、建筑工程管理、系统集成的高级工程师证书;拟派项目团队人员具有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证书,均与项目采购需求相关,评标委员会也对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高级工程师证书和项目团队成员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证书的供应商均予以评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评审因素设置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并且该评审因素不影响投标供应商响应及专家评审。在质疑答复环节,被投诉人W学院对评审因素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职称证书未明确对应的专业范围的设置依据解释说明有瑕疵,但不影响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财政部门查明,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时,同时提供了《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学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文学馆文学数字化展厅CAD(Computer-Aided Design,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制作)图、文学馆CAD图等资料,但未提供暖通、给排水、电气等图纸。项目采购需求包括数字孪生建模,具体内容为根据竣工图纸建立BIM模型(覆盖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机电专业)等,而评审因素“展示数字孪生BIM建模和交互能力: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建模和交互能力”中,具体演示功能点包括“展示文学馆BIM模型完整性,从不同的视角展示各专业模型,各专业及系统模型包括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5个专业模型”“展示文学馆BIM模型的交互能力,支持进行交互、展示、漫游等功能,点击相关专业构件模型,展示构件的具体信息”。

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W学院提供了设计单位建筑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投诉人W文学院尚未收到完整的竣工图纸;5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及评标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评审事宜的说明》,证明投标供应商基于招标文件提供的《文学馆智慧场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学大数据中心建设方案》、文学馆文学数字化展厅CAD图、文学馆CAD图等资料,提供了相应的演示内容(BIM建模和交互能力),评标委员会也根据演示情况进行了评分。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项目采购需求“根据竣工图纸建立BIM模型”和评审因素“基于文学馆项目的图纸构建BIM模型”两者表述不一致,招标文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投标供应商响应及专家评审,不影响项目采购结果。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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