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 |5名总监理工程师被罚!
近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督撤字〔2024〕92号至建督撤字〔2024〕97号、建督罚字〔2024〕106号至建督罚字〔2024〕116号共17则处罚公告,撤销5人以不正当手段等取得的注册证书;撤销1家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资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1人作出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发布的建督罚字处罚公告中,有5则(建督罚字〔2024〕106号、建督罚字〔2024〕108号、建督罚字〔2024〕111号、建督罚字〔2024〕112号、建督罚字〔2024〕113号)是关于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罚公告,值得监理同行们警示学习。
具体如下:
建督罚字〔2024〕106号
2023年12月27日,长春市宽城区某居民二次供水改造工程管道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69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韩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工合同》不知晓,未对合同进行审查,不清楚现场施工人员为劳务公司派遣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动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作业,仅采取现场清场的处理方式,未给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虽然对事发作业点地下车库进行巡查,但未能发现事故地沟内有作业活动;作为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人,未按要求向涉事项目派驻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资料管理不规范,旁站记录、工程平行检验记录、联合检查记录、监理通知单和监理通知回复单、监理细则报审表、检评记录、施工现场巡视检查记录存在代签字现象;对监理员履职情况不清楚;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时,未发现地沟设计图纸漏项;在施工图纸变更,蓝图未出的情况下,未发现施工方已开展地沟施工作业活动。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韩某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108号
2023年8月26日,位于肥东县撮镇镇某社区的某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6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费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职责,未严格审查混凝土布料机专项施工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费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111号
2023年8月31日,安徽省长丰县海杨庙某产业园A区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9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李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机构配备人员未全部到位,其行为违反《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条之规定;未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风险辨识不到位,施工作业中临边安全防范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李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112号
2024年3月7日,位于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共卫生医疗物资产业园三期工程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8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冯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监管不严格,未能督促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冯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建督罚字〔2024〕113号
2023年5月5日,弋江区白马街道芜湖市某半导体精密载具设计与制造项目外包单位芜湖市某安架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6万元。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王某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督促落实现场巡视监理工作不到位,存在对未报批进入危险区域作业行为失查失管,未严格落实现场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给予王某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