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企业中标后踏勘,才发现达不到技术要求
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公司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案例要点
政府采购项目中,成交供应商投标时未现场踏勘,中标后经现场勘查发现,自身技术能力无法满足项目技术要求,并以无法完成项目技术内容为由,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此行为属于“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基本案情
H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参与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海桥墩维修(第2次)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经评审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于2024年4月17日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成交金额41900.11元。4月24日,H公司与齐齐哈尔医学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5月7日,H公司以“投标时未现场踏勘,未认真了解该项目的技术要求和现场的实际现状,中标后,经现场勘查发现我公司技术能力无法满足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故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贵单位的项目内容”为由,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经查,H公司上述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理结果
经黑龙江省财政厅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4〕1号)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第十四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一般处罚情形的相关规定,对H公司处以采购金额6‰的罚款,罚款数额为人民币251.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理理由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范围广,以H公司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为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工程。供应商在投标阶段,因需要了解项目现场情况,综合考虑投标报价和项目实施时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避免合同履行时出现项目变更和索赔纠纷,所以参与现场踏勘具有一定的必要性。H公司投标时未现场踏勘,未认真了解该项目的技术要求和现场的实际现状,在中标后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自身技术能力无法满足项目的技术要求,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齐齐哈尔医学院的项目内容,选择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这种行为属于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2024〕1号)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第十四项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