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权威答复|事关政府采购资格审查、中小微企业
近日,财政部国库司答复了网友咨询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涉及招标项目资格审查、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和查询等。
问题1 有这样一种说法: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非招标项目可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也可以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负责,但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会受到各地区政府采购平台系统的限制,如部分省份的政府采购评审系统中招标文件编制模板中默认为评审小组进行审查,不能进行修改。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评审到底是由谁负责,是通过采购方式进行区分,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采购人负责? 财政部答复 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非招标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也可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但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问题2 1.某地方财政文件明确要求,货物服务低于200万以下的适宜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选用中小微企业进行采购,但是财政局采购科在批准时要求,低于200万以下的所有采购需求(包含打印机、电脑、车辆、空调采买)全部选用中小微企业。这造成废标严重,此举有利于营商环境吗? 2.集采中心与采购人在接受质疑后,认可质疑要求,对项目作出废标处理,但是在发布采购公告时,财政局采购科认为不合理,不予点击发布公告,造成项目停滞。请问,财政局采购科有权不予发布采购人提交公告吗? 财政部答复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相关情形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问题3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提出,“发布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相关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向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提供相关信息。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此处提出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是否是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品目清单内的节能、环境标识产品可以通过该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均为有效的认证结果? 财政部答复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可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政采信息”栏目,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的“节能环保”栏目中查询。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