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需求表述瑕疵采购结果如何裁决
案例要点
招标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表述有瑕疵,但供应商均未对此提出质疑,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为由而停止评标工作。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进行了合理的解释说明,需求表述瑕疵不影响评审公平公正,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对各家供应商不存在差别或歧视待遇,也不影响合同缔约与履行。在此情形下,基于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从政府采购效率出发,财政部门可以裁决瑕疵“治愈”,采购需求表述瑕疵不影响采购过程合法,采购结果有效。
基本案情
J监狱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家具采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G公司中标,投诉人L公司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网上公示中标公告中G公司中标的标的规格(长×宽×高)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未作出完全实质性响应,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
表1公示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明细中,标的规格(长×宽×高)不齐全、不完整,型号则完全没有。标的序号8、序号10,规格型号一栏中,没有标明具体的规格,而是标为“常规”。根据招标文件第35页规定: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服务要求,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3)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投诉事项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中存在严重问题,应为无效投标文件。中标人主要标的信息中序号2中,中标人的投标产品标明的规格“1600×80D×760”存在严重错误。根据招标文件第35页规定: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按照无效投标处理:(2)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服务要求,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的技术指标、主要功能项目发生实质性偏离的;(3)或者投标文件标明的响应或偏离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投诉事项3: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的产品的品牌不相符,所以该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不真实的、无效的,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事实依据: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序号21列示货物为红双喜乒乓球桌,制造商却为G公司,序号29列示货物为莱特档案柜,制造商却为G公司,品牌和生产制造商完全对应不上,该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不真实的、无效的,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G公司等5家供应商(包括投诉人)均按招标文件格式范例编制并提交了报价明细表。G公司在其商务技术文件中,提供了供货清单,标明的规格参数与招标需求(采购设备清单)及报价明细表格式范例中的表述一致。招标文件设定的椅子、主席台椅子等部分拟采购标的规格要求“常规”,虽不明确,但截至开标时间,投诉人L公司等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未对招标文件中该技术要求提出质疑,并且在投标文件中,均将该部分投标产品规格参数响应为“常规”。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为由,而停止评标工作。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该规格参数(“常规”)进行了解释说明,“考虑这个椅子完全可以根据图片作为参考,同时也有具体的技术要求,故认为只要是按照图片和材质技术要求做出来的货物都可以满足采购人需求,没有特别要求”,并认为“中标后,经与中标人沟通,中标人……对部分货物规格参数‘常规’的理解,也与采购人的实际要求相符”“基于双方沟通情况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采购人与中标人均认为不影响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设定的拟采购标的1.6班台规格要求“1600×80D×760”,虽表述有缺陷,但截至开标时间,投诉人L公司等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未对该技术要求提出质疑,并且在投标文件中,均将投标产品1.6班台的规格参数响应为“1600×80D×760”,且除投诉人外,其他4家供应商均提供了1.6班台的样品。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以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为由,而停止评标工作。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该规格参数(1600×80D×760)进行了解释说明“1600×80D×760,是笔误所致,实际为1600×800×760”,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对其中规格‘1600×80D×760’,评标委员会当场指出‘D’有误,但结合左侧图片,认为该笔误不会引起规格上的误解”,且被投诉人认为“经与中标人沟通,中标人对1.6班台规格参数1600×80D×760的理解也是1600×800×760,和其提供的样品一样”“基于双方沟通情况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采购人与中标人均认为不影响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D公司在答复中也未表示该规格参数(1600×80D×760)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签订及履约。投诉人认为规格参数1600×80D×760是指“宽度为80毫米的班台”,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将拟采购标的的名称标明为红双喜乒乓球桌、档案柜(莱特),虽有不当,但截至开标时间,投诉人L公司等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未对此提出质疑。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未以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为由,而停止评标工作。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该标的名称进行了解释说明“这两项需求本意为普通的乒乓球桌及档案柜,打分标准不以红双喜、莱特为标准,供应商提供其他品牌产品也不扣分”,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情况进行了解释说明“招标文件序号21及29:品名中分别含‘红双喜’‘莱特’,评委认为不妥,经讨论一致确定:供应商提供其他品牌产品也认为无偏离,不扣分”,且被投诉人认为“基于双方沟通情况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采购人与中标人均认为不影响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G公司在答复中也未表示该标的名称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签订及履约。L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红双喜乒乓球桌、档案柜(莱特)的制造商均为J公司,G公司等4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红双喜乒乓球桌、档案柜(莱特)的制造商均为自身,未发现在该项目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对供应商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影响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不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作者:林日清 厦门市翔安区政协副主席
来源:《中国招标》2024年第10期《需求表述瑕疵但不影响评审可裁决采购结果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