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 国资利润如何分配?经营预算管理出新规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近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办法》明确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职责、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等内容。
《办法》指出,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其中,自治区财政厅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汇总建立自治区本级国有企业名录、制定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9项;国资预算单位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定期统计出资企业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出资国有企业名录,并结合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动态更新等8项;国资预算企业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4项。
《办法》规定,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国资预算单位、国资预算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应交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
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利润收入的上交比例按照分类分档规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上交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资预算单位提出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上交收益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国资预算单位确认。区属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分配年度净利润。
《办法》强调,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实施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并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国资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设立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企业设置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的考核指标,并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