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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建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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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 涉密业务采购应当核验承担单位保密资质

国务院 | 涉密业务采购应当核验承担单位保密资质

时间: 2024-07-29 16: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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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91日起施行。

《条例》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20242月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共674条。关于涉密采购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条例》第三十六条指出,研制、生产、采购、配备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单位根据保密工作需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创新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机关、单位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即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规定的涉密业务的,应当核验承担单位的保密资质。采购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其他涉密业务的,应当核查参与单位的业务能力和保密管理能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或者其他委托开展涉密业务的监督管理。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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