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 |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将推行评定分离
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办法》明确,采用“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一是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二是科学择优。招标人应综合考虑投标方案、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力量、投标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
《办法》指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其中,定标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一是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二是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三是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自此之后,全国多个地区纷纷发文,明确“评定分离”的要求,纷纷掀起“评定分离”改革的浪潮,以解决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难题。
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强调,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尊重和保障招标人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21号文的出台,进一步为各地推行“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供了依据。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