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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 | 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投标信息可不再公开

国家铁路局 | 交易中心发布的招投标信息可不再公开

时间: 2024-07-05 09: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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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铁路局对原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印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在结构上仍保持原文件的5个章节,但在内容上做了大幅删减,正文由29条缩减为17条,并删除了附件,将有必要保留的内容归纳后并入其他条文中。

在项目信息公开方面,关于公开内容,《办法》把需公开的铁路建设项目信息归纳后分为项目批准结果信息、建设管理信息(含招标投标信息等)、竣工验收信息等3类进行公开。关于公开主体,《办法》规定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关于公开载体,《办法》明确项目信息在建设单位网站公开;对于没有开办网站的,通过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已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建设单位可不再公开。合同履行信息还应按施工标段在施工现场公开。

在信用信息公开方面,《办法》沿用原《办法》部分规定,确定了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公开包括从业单位信用和从业人员信用两类信息。单位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守信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人员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守信行为信息。关于公开主体,《办法》明确失信行为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由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有铁路工程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开;基本信息和守信行为信息由企业填报后公开。关于公开载体,《办法》规定铁路建设信用信息统一在国家铁路局网站“铁路工程信用”专栏公开。

在公开时限设定方面,关于公开时间和公开期限,《办法》规定项目信息和失信行为信息在正式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失信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以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单位确定的为准,其他信息公开期限为长期。

在公开管理方面,为加强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按照保密相关规定列举了涉及国家秘密等不予公开的情形,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监管单位及责任,对公开信息的更新、变更、失信修复等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了规定等。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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