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 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出新规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计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从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合同价格调整等方面提升招标控制价编制质量、加强招标过程计价管理、严格标后计价管理。
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实施细则》明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认真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含地勘报告)、现场条件不符等六种情形的,及时予以修正。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认真核对招标控制价,存在招标控制价采用的措施方案不合理、招标控制价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不合理、各项费用未按计价规定计取等六种情形的,及时予以修正并调整工程造价。
潜在投标人可以依法就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不合理的计价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投标报价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实施细则》指出,投标人应进行自主报价,并对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负责。其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或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注册造价师签署,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存在投标报价的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存在负数的除外)、投标报价“人工、材料设备、机械汇总表”中的数量或单价存在负数的(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存在负数的除外)等五种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投标人不按要求澄清或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否决其投标。
采用“评定分离”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招标控制价中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的相应清单子目除外)、清单组价信息(包含定额子目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等不合理组价情形之一的,应审慎确定其为中标人。
合同价格调整
《实施细则》规定,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或清单组价信息与清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招标人对投标人根据《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依法提出的异议未作出实质性回复或修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招标控制价确属错误的,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据实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据悉,《实施细则》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