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 公共资源禁止交易项目拟包含这几类
近日,甘肃省司法厅就《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草案)》共7章49条,包含总则、交易范围、交易平台、交易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草案)》明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环境权、医药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应当列入全省统一目录。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并接受监督管理。
《办法(草案)》明晰了交易平台设立、互联共享、服务公开、平台维护、数据服务、档案管理、专家库建设、服务收费等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导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促进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数据枢纽,纵向联通国家、市(州)、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对接各行业部门项目审批系统、监管系统、社会信用系统等相关系统,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一门进入、一网交易”。
《办法(草案)》指出,交易服务包含电子化服务、受理要求、项目发布、项目响应、保证金和保函、项目开标、评标委员会、评标评审、交易公示、交易见证、合同签订、交易主体义务、投诉举报、信息公开、涉密项目、禁止交易项目、中止交易、终止交易等内容。
其中,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即为禁止交易项目):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交易情形。
因电子交易系统发生故障、项目交易期间存在争议、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交易的,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中止交易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恢复交易。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属于《办法(草案)》规定的禁止交易项目的;因项目发起方原因,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受理登记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进行交易,经催告后超过十日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