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 出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近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备案管理、立项管理、信息报告、监管和促进、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要求。
《办法》适用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承包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安装、运营维护等。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照《办法》执行。
《办法》所称特定项目,是指在与我无外交关系或者外交关系降级的国家承包的工程项目、涉及多国利益的工程项目、存在高风险的工程项目,以及按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其他特定项目。特定项目以外的工程项目,为一般项目。
《办法》强调,企业承包一般项目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企业承包特定项目应当经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两个以上企业联合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由一家牵头企业办理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企业依法将已备案立项的工程项目分包的,分包企业无需办理备案立项。
备案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备案的范围、程序与要求、表格内容的严格审查和及时反馈机制、备案有效期、信息变更的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办法》指出,企业以投标或者议标方式承包一般项目的,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者议标前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完成工程项目备案。企业以其他方式承包一般项目的,应当在项目签约前完成工程项目备案。
立项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了企业在承包特定项目时必须遵守的立项程序和要求、特定项目立项审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及申请材料等内容。《办法》提出,企业以投标或者议标方式承包特定项目的,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者议标前完成工程项目立项。企业以其他方式承包特定项目的,应当在项目签约前完成工程项目立项。未经批准立项,企业不得擅自参与特定项目。
此外,《办法》强调,企业违反《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办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与有关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金融机构和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组织等共享信息。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