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 建立工程勘察设计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机制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资质与资格、发包与承包、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查、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
资质与资格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相关专业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资质要求,明确了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须具备的条件等。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国家规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其注册范围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国家规定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培训。
发包与承包
《征求意见稿》指出,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可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
依法必招项目,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依法必招项目符合规定情形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发包单位可以将整个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其中,工程勘察设计的主体部分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经发包单位书面同意,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业务再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法律依据,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技术指标,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求等。
其中强调,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项目以及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免于办理施工图审查。
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工程建设中确需修改施工图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质量安全责任与义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及岗位人员责任及义务。其中指出,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要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执业注册人员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对于严重违法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纳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