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 | PPP新机制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至40年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2024年第17号令,以下简称17号令)。17号令是对六部委2015年第25号令的修订。与25号令相比,17号令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一、对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充,将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增加了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
二、重新定义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将“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修改为“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突出了特许经营管理的公开性和竞争性。同时强调,商业特许经营以及不涉及产权移交环节的公建民营、公办民营等,不属于该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三、重点厘清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就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不新设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等特点:特许经营者获得协议约定期限内对特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收益的排他性权利,同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效率要求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政府鼓励并支持特许经营者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进社会公众福祉,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通过前述擅自增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特许经营者收费,增加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成本。禁止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名义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五、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原则中增加了“根据风险性质以及特许经营各方风险管控能力,明确风险分担机制并切实执行,保障项目持续稳定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具备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并获取一定投资回报的条件,不因采取特许经营而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六、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17号令重新明确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内涵外延、特许经营协议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等,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原25号令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