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评审中反复修改评审内容,重采!
山西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晋财购诉决〔2023〕38号)显示,在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1499002023ATP02568)中,投诉人认为,谈判小组不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谈判文件要求评审,评审过程中不按照常规流程评审,反复修改评审内容,使投诉人被废标,受到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山西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原则、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独立评审,不受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的非法干预。评审专家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在采购文件中规定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并据此评审,是保证评审公正的前提。实践中,评审专家改变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的表现形式有:一是擅自增加或减少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二是擅自调整评审因素的分值权重;三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上述行为违背了公正原则,影响了评审的公正性。
值得注意的是,参加评审组织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工作中既是评审成员又是采购人的代表,在介绍项目背景、应评审专家要求解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磋商文件的修改时,要代表采购人发表或签署意见。在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时,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