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 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建设过程管理、落实机制等要求。
《通知》明确,重庆市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总价款在4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其中,全部由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行业项目,免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由政府投资和社会资金共同出资的交通、水利行业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所占比例,等比例扣减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项目法人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项目法人可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通知》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项目法人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
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自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至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止。担保有效期届满前,因担保金额被索赔等原因导致担保金额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项目法人于索赔完成后30日内,补足工程款支付担保。因工程延期、结算或付款延期等原因导致担保期限不满足要求的,项目法人于原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30日前延续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通知》强调,要加强建设过程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开展动态监测。要完善落实机制,鼓励担保机构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和各险种实际,建立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浮动费率机制,对于资信良好的项目法人依法依规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担保条件。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