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 | 不宜采用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近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从收费方法、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避免恶意竞争和价格欺诈行为。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意见(试行)》主要明确以下重点内容。
第一,招标代理属于专业技术智力密集型服务活动,招标人不宜采用“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承揽招标代理服务业务时有序参与竞争,应在服务质量、专业水平、社会信誉、人员队伍和技术力量等方面发挥优势,严禁压价恶性竞争。
第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取。《指导意见(试行)》以附件形式列明了云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具体指导标准,并强调,所列明价格为基准价格,以单个项目(或标段)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费基数,具体收费金额委托双方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难易程度、市场行情等具体情况在收费费率上下浮动为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不得恶意低价。收费低于7000元的项目(或标段),按7000元计取,不再浮动。上述金额如以单价或不报价等无中标总金额方式进行招标的,以招标人的项目估算或招标控制总价为计费基数。
第三,招标代理服务成本包括:项目直接人工成本、交通、会务、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成本、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等。招标代理服务超出本指导意见所指范围的,如合同咨询、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或其他延伸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服务内容,另行约定服务费用。
第三,隔夜评标或外出评标的场地费、开评标当中的公证费,需专家隔夜评标、外出评标和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的复议或复审等二次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招标人或中标人承担。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产生处理异议或投诉案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四,非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失败:1.未进入评标阶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预算或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按附表中收费标准的30%计算,重新招标仍未进入评标阶段不再重复计取;2.已进入评标阶段,该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按附表中收费标准的70%计算;若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3.重新招标成功或转为非招标方式完成采购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指导意见(试行)》另行计算。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