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 | 不建议采购人选用D级代理机构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信用信息的记录与评价、采购人信用评价标准、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明确市场主体政府采购信用分级,规范市场主体政府采购行为。
信用信息的记录与评价方面,《通知》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百分制表示。相关行为主体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100分,根据各主体存在的扣分情形予以扣除,其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B+、B、B-、C+、C、C-、D四等九级。评价得分95—100分的为A+级,评价得分90—94分的为A级,评价得分85—89分的为B+,评价得分80—84分的为B,评价得分75—79分的为B-;评价得分70—74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65—69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60—64分的为C-级。评价得分59分及以下的为信用较差,评为D级。
同一主体在同一项目采购中符合信用评价标准多种情形的,其信用评价得分累计扣减。
采购人信用评价标准方面,《通知》规定,存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五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50分。存在除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未按规定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等十一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30分。存在未依法依规确定或者变更采购方式等十三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20分。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三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10分。采购人未按规定上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5分。
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方面,《通知》强调,存在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七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50分。存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十一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30分。存在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等十二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20分。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六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10分。存在社会代理机构登记备案资料相关信息变更未及时更新等五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5分。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标准方面,《通知》指出,存在在评审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向采购人、供应商或代理机构明示、暗示索取超出标准的其他费用等八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50分。存在以学习交流为名组建、参与微信群、QQ群,发布无关信息,故意泄露与评审相关信息等四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30分。存在冒名顶替参与政府采购学习教育、考试评价等八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20分。存在未要求报价明显偏低的供应商就报价合理性作出说明等七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10分。
供应商信用评价标准方面,《通知》明确,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十四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50分。存在威胁、骚扰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办公秩序等六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30分。存在中标(成交)后未按照约定的分包承担主体进行分包、评价结果与事实不符或者恶意评价的等两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20分。存在不配合或者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等五种行为之一的,扣减信用评价得分10分。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方面,建议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评价结果为D级的不建议采购人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财政部门将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通知》强调,要加强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增加抽取概率20%;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增加抽取概率10%;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期限内暂停专家抽取使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报送山西省财政厅终止聘任。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