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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非潜在供应商具备投诉资格吗

案例 | 非潜在供应商具备投诉资格吗

时间: 2023-12-05 14: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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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清单”“演示要求”“核心团队成员配置”“投标供应商技术力量情况”等具有严重偏向性和指向性,存在排斥、歧视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情况。监管部门认为,投诉人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由此驳回投诉。

基本案情

采购人Z省图书馆委托Z省政府采购中心作为经办人就“某新馆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项目进行招标。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2023101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L计算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投诉人广西D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后,因对采购人Z省图书馆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Z省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中第4条显示,对照招标文件第4章“19.技术规格清单”要求的所有条款,投标供应商须为每项的偏离情况进行响应,按照要求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每个证明材料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或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得1分,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按负偏离处理得0分。分值:14。本条评分标准要求提供14条技术要求对应的证书,据市场调研得知,具备出具“19.技术规格清单”检测证书的不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而本条评分标准指定中国信息研究院和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出具的对应的评测证书及相关检测,并设置14分的高分值,涉嫌为具备以上检测认证机构出具的对应检测报告企业量身制定技术参数信息,排斥、歧视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评分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4章“19.技术规格清单”要求的所有条款,投标供应商须为每项的偏离情况进行响应,按照要求提交对应的证明材料。清单要求提供的14条技术要求对应的证书,其模块产品名称和要求对应的功能相应证书并无实际关联。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本条技术参数涉嫌为具备对应检测报告企业量身制定技术参数信息,排斥、歧视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评分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4章规定,“20.演示要求:1.业务中台产品演示 演示内容:①提供可视化方式进行领域建模的设计,满足复杂系统的分析与设计,支持基于领域模型生成脚手架代码推送到指定代码仓库(1分)……2.数据中台产品演示 演示内容:①智能数据构建与管理平台演示界面可视化配置数据板块、主题域,展示数据板块、主题域、业务实体之间的关联关系(1分)……3.硬件中台产品演示 演示内容:①工单管理,工单创建建立新的工单,创建时设置工单事项并且可自定义事项,设置分配对象,可以以公司、小组和个人,并设置扫码权限,设置是否包含SOP,同步批量操作:关闭、分配、导出和选中导出(1分)……”

根据招标文件“附表2:软件与数据信息资源开发任务表清单”可知,业务中台产品、数据中台产品、硬件中台产品属于软件定制开发任务产品,根据Z政府采购网公布的Z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中,“政府采购禁止行为”第10条“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的第(25)条“软件(系统)开发定制服务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对软件(系统)功能以成品方式进行演示并根据演示打分行为属于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本条演示要求违反Z省政府采购规范条款,本条评分标准涉嫌为具备以上视频演示企业量身制定评分信息、排斥、歧视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评分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中第11条“核心团队成员配置:1.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指定一名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需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全部提供得3分,缺项不得分。2.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指定一名技术负责人,需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系统分析师(高级)、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专业级;全部提供得3分,缺项不得分。注:须提供相关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截至开标前投标供应商为该项目投入人员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缴纳凭证扫描件或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扫描件,至少提供一个月)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1.本项目主要需求是软件购置、软件与数据信息资源开发,投标供应商的核心团队配置中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的要求应该是软件相关要求才为合理,而本条评分标准要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同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全部提供得3分,缺项不得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为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中项目施工人员资格证书,而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属于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中针对软件人员的资格证书,两个模块是不同的岗位职责,但本项评分标准要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同时具有两个不同岗位模块的两个资格证书,缺项不得分,存在不合理性。2.本项目主要需求是软件购置、软件与数据信息资源开发,投标供应商的核心团队配置中技术负责人需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系统分析师(高级)、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专业级;全部提供得3分,缺项不得分。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为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中项目施工人员资格证书,而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属于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中针对软件人员的资格证书,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是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根据人员所属的专业模块颁发的相应安全集成、风险评估、软件安全、安全运维、应急处理、灾难备份与恢复、工业控制安全、网络安全审计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CISAW)。由以上可知,三个证书都属于不同模块的岗位职责资格认证,但本项评分标准要求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三个不同岗位模块的三个资格证书,缺项不得分,存在不合理性。本条评分标准涉嫌为具备以上人员资质的企业特定设定条件、量身定做评分信息,排斥、歧视对有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技术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中“投标供应商技术力量情况:2.投标供应商具有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提供认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

ISO 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的核心是合规,意思是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目的是持续地预防、应对合规风险,形成合规文化。本项目为智慧图书馆建设项目,主要需求是软件购置、软件与数据信息资源开发,与合规管理体系并无关联。本条评分标准涉嫌为具备以上企业资质的企业特定设定条件、量身定做评分信息,排斥、歧视对有能力完成本招标项目其他潜在供应商,以致其他投标供应商在商务得分相差悬殊,影响了投标结果的公正性。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5。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等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市场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等条件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本项目采购内容为某新馆智慧图书馆建设,包括对新馆的信息化项目新建、对其他馆区的信息化改造、对省内公共图书馆的业务一体化建设、数据中心和数据融合集成以及与其他各系统的总体集成等内容。投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和二次开发中需要严格遵循软件质量保证体系规范和ISO 9001质量认证体系相应规范,提供专门项目组成员不少于25人,其中驻场人员不少于10人,以及遇到突发情况时,应根据采购人要求加派充足的人员满足本项目的稳定实施。项目组成员应是投标方的正式员工,需要提供单位社保缴纳记录。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投诉人广西D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9202020212022年度报告中显示的参保人员数量分别为0人、1人、2人、3人,不符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属于潜在供应商,且投诉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提交投标文件。投诉调查处理阶段,Z省财政部门向投诉人进一步调查取证,要求其提供因本项目采购文件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相关证明材料,截至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未作出书面答复,也未提交有效证据材料证明其具有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足够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故此,Z省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人不属于潜在供应商,无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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