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 | 通报第六批负面清单典型案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近期发布了《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六批)》(发改办体改〔2023〕780号),18则负面清单典型案例中有8则涉及招标投标活动。
据了解,8则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案例主要来源于地方主动报送和排查归集,具体案例列举如下。
第一类,地方主动报送
——在案例4“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嘎洒镇主动核查整改准入环节违规收费问题”中,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嘎洒镇发布《嘎洒镇城区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中标运营企业需按年度向财政缴纳城市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费,投标企业保底磋商金额为每年15万元,相关行为增加了企业准入成本。
玉溪市新平县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情况,立行立改。经嘎洒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立即撤销项目公告,细化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玉溪市在全市范围内对是否存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开展全方位、全领域核查,并做好相应破除工作。
——在案例8“山东省菏泽市有关部门主动核查整改违规排除、限制共享单车企业准入及违规收费问题”中,2019年9月,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发布《菏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系统项目招标公告》,通过招标选择唯一一家共享单车企业在城区内投放5000辆互联网租赁助力自行车和10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期限为5年,前3年为投入成本回收期,不收取城市公共资源占用费,后2年每年由中标方向政府管理部门缴纳城市公共资源占用费。在与中标企业签订的《菏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项目合同》中,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7.1.5条款规定“乙方经营期限内,甲方不在菏泽市城区内引进其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服务系统”。指定唯一一家企业经营、违规收取城市公共资源占用费等行为,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要求。
2022年6月,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持续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排查整改,并进行案例线索征集。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自查,发现上述问题后,提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通过整改方案,于2022年11月8日向有关中标公司发出《关于菏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系统项目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7.1.5条款”无效的通知》,明确上述条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条款,双方不再遵守”,并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解除对其他共享单车企业公平准入的限制。因撤销合同时间在合同约定的“前3年投入成本回收期”内,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未实际向中标企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类,排查归案
——在案例9“山东省菏泽市有关部门在准入环节违规要求共享电单车企业缴纳占道经营费”中,2023年1月,山东省菏泽市发布市区共享电单车项目建设招标公告,将中标企业数量限定为3家,要求中标企业按照每天每平方米0.5元(每平方米按照停放2辆共享电单车计算)缴纳投放车辆占道经营费。违规要求缴纳占道经营费有关行为,违反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规定。
2023年2月,山东省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专班向菏泽市发出核查处理函,并针对该问题进行了约谈和实地督导。菏泽市城市管理局于2023年5月11日在菏泽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撤销菏泽市区共享电单车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的公告》,解除对其他共享电单车企业公平准入的限制。因及时撤销共享电单车项目竞争性磋商结果,菏泽市城市管理局未实际向中标企业收取占道经营费。
——在案例10“广东省信宜市有关部门违规设置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门槛并违规收费”中,2022年10月17日,广东省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第三方发布信宜市共享电动自行车项目招标公告,将信宜市80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3年运营期限分两个标的进行招标,并收取运营服务管理费。要求标的一须承诺在当地投资3000万元以上建设电动自行车生产厂房,一年内投产,投产后产能不低于2万辆,年产值不低于5000万元,投产达标后提供年度税收不低于100万元。标的二经两次招标后确定唯一一家中标公司。根据招标方案,原有经营主体将被清除出市场。相关行为属于违规设置准入门槛,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依法平等进入。
信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3年1月7日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决定解除信宜市共享电动自行车项目(标的一)的合同,经协商于2023年2月22日签订合同解除协议;终止正在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标的二招标投标活动,于2023年1月9日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终止公告。
——在案例11“广东省佛山市有关部门以捆绑招标违规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中,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与佛山市公共交通管理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联合发布禅城区魁奇路公交社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公交社区应用管理系统、增设新型智能站牌及配套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等,明确只有中标人才可以在佛山市禅城区运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为属于以捆绑招标设置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条件,违规限制共享电单车企业依法平等进入。
2023年4月27日,佛山市禅城区交通运输局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公告暂停招标,并于5月17日发布公告终止招标,后续公交社区项目于7月5日重新挂网招标,没有涉及招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内容。
——在案例12“广东省深圳市有关部门未按规定进行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管理,影响共享单车企业平等准入经营”中,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深圳市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以及车辆投放数额,并与经营者签订经营服务协议。《规定》出台后,深圳市交通局未按规执行,仍维持美团、哈啰、青桔三家主要运营企业,相关行为对共享单车企业依法平等准入经营造成限制。
深圳市按照《规定》有关要求,于2023年5月31日发布《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车辆投放数额招标预公告》,7月3日发布《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车辆投放数额招标公告》,全市拟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额共45万辆,历史存量数额全部清零,分为三个标段,其中1标段为18.45万辆(其中初始投放数额14.76万辆)、2标段为14.85万辆(其中初始投放数额11.88万辆)、3标段为11.70万辆(其中初始投放数额9.36万辆)。8月1日完成招标评标工作,8月4日发布《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车辆投放数额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根据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结果,依法确认了各标段中标人,并向各中标人发放了中标通知书,其中1标段中标人为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2标段中标人为广州骑安科技有限公司;3标段中标人为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8月18日,对外发布了《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及车辆投放数额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在案例16“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有关部门违规排除、限制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中,2020年6月2日,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发布新昌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综合配送Ⅰ类准入企业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人资格为在新昌县域内设有配送中心且具有配送经验和配送能力的新昌县企业。经招投标,中标企业为新昌县本地某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行为对外地企业准入经营造成限制。
2022年10月12日,新昌县政府制定整改方案,10月13日,启动新昌县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综合配送I类标重新公开招标工作,10月15日,新昌县政府形成政府协调会议纪要,更新此前执行的有关学校食堂大宗食品综合配送内容,10月16日,与原中标企业签订《终止合同协议书》。
——在案例17“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有关部门违规对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收费”中,2022年12月9日,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城市管理局通过第三方发布关于定南县主城区共享电单车经营权项目招标公告,共采购两家供应商提供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两家供应商各限定投放共享电单车1500辆。每部车按照150元/年收取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有偿使用费,增加了共享电单车企业准入成本。
2023年3月31日,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召开有关会议,明确废止竞争性磋商结果,解除并终止合同,停止收取相关服务费用,4月20日,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关于废止定南县共享单车相关文件的公告》。同时发布《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引入共享单车的通告》,细化完善共享电单车运营管理规定。7月17日,定南县城市管理局对7家申请准入经营共享电单车的企业名单及投放份额进行了公示,投放份额为每家700辆。
据悉,以上案例中的部门、单位均已完成整改,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照通报所列案例自查自纠,认真学习有关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准入困难问题,在不断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方面创造更多管用可行的举措经验。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