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码 | 为国有企业评标办法创新提供合规性支撑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近日发布实施,对国有企业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将是重大利好,突出体现在为国有企业招标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评标办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合规性支撑。
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标规则做出明确规定
《指导意见》虽然名称为“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但仔细通读全文之后会发现其是从规范企业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同类型产品的招标行为入手,来力求实现“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这一政策目标的。
《指导意见》共发布了十项政策措施,其中三项措施对国有企业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标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分别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指导意见》列出了国有企业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文件的一项负面清单、参与供应商的两项负面清单和一项准入条件。招标文件的一项负面清单,即:在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方面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供应商的两项负面清单,即:(一)重大技术装备在境外远程操控;(二)重大技术装备不符合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供应商的一项准入条件,即:重大技术装备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必须在中国境内存储。
重大技术装备是国之重器,事关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前三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2008年发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中的成套装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第六条规定:“对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技术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装备招标采购须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方案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属技术路线等重大调整的,需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准(审批)。”
由此可见,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规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重心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和评标规则自然也主要是围绕工程建设项目来进行设置的。因此,对于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研制单位,《招标投标法》的程序性规定是可以完全适用的,但对于评标规则,《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则不一定能完全适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选择的“首创性”和“创新性”特点。比如,拿一般招标项目的市场占有率和应用业绩来要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研制单位就不合适,原因在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本质特性就是“首创性”和“原创性”,当然没有市场占有率和应用业绩。鉴于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要求。”并把项目业主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要求列为负面清单。
对现行评标办法进行两个方面的实质性突破
更为重要的是,《指导意见》关于国有企业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评标办法的规定,对现行《招标投标法》的评标办法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实质性突破。
一是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这一规定极具政策张力和覆盖力,为国有企业在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研制单位时对现行《招标投标法》评标方法进行符合项目实际的创新提供了合规性的有力支撑。在招标实务中,企业要从三点入手进行精准把握。
第一,企业需要全面准确理解“有利于”三个字。企业可以将利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评标办法写入招标文件,既包括现有的在招标采购实践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评标办法,也包括企业自行探索出来的对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有利的评标办法。
第二,企业需组织专门人员或通过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真正掌握评标办法的技术要点。评标办法至少包含评标方法、评审标准、评审因素、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确定等五个方面。现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方法大的分类有两种,一种是最低价评审法,另一种是综合评价法。这两个大类又可以细分出多个细类。根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作为标的物的特殊性,最低价评审法显然不适用,综合评价法比较适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项目。目前我国招标法律法规体系中值得企业在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项目时重点研究的综合评价法,主要有商务部2008年发布的综合评价法、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性价比法、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1年发布的综合评估法等。此外,联合国项目事务署2019年发布的累积分析法也值得研究。在评审结果确定方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十分适合深圳已探索实施近十年的评定分离定标法。
第三,企业招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要下大力气研究项目需求和项目实际。招标的底层逻辑是“三公一诚”,应立足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需求和项目实际,进行评标办法创新。
二是《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评标办法应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要求,将技术创新、资源利用效率、售后服务、后续供应、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的履约能力等纳入评审指标范畴”。这一规定极具政策前瞻性,且为企业项目的后期落地产生实效提供了坚强保障。招标作为一种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其最大的价值在于项目正式启动之前的战略安排,招标的战略安排集中体现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里。
《指导意见》关于评标办法的规定写明“评标办法应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要求”,攻关创新、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等三方面的要求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作为国之重器的战略目标。
那么,这些战略目标如何落地呢?可通过将技术创新、资源利用效率、售后服务、后续供应、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的履约能力等纳入评审指标范畴来进行落实。而这也是专业技能,企业需要组织专门人员或者通过向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正式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前,将项目的技术创新、资源利用效率、售后服务、后续供应、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的履约能力等评审指标(评审因素),结合项目实际,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把每一项评审因素对项目实施的重要性或影响程度进行合理的权重设置,合理构建项目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评标办法充分实现“有利于”奠定基础。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