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栏目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区别之处
工程项目要采取招标采购活动来确定施工单位是需要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比较常见的就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法规对我们的各个招投标操作进行约束管理。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目前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主要为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及于2015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是市场主体通过有序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交易对象、签订交易合同,以完成工程、货物和服务等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目前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的主要为2000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以及2012年2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实践中,对采购人而言一个最大困惑就是手中的一个采购项目应该遵从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还是两者都需要遵从。例如,一个政府采购工程组织招标采购,是否只需要遵从招标投标法即可?再比如,一个政府采购工程以外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批准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那么是否可以不遵从招标投标法?为此,如何适用两部法律是实践中需要理清和解决的,可以从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对应的是在中国境内的招标投标行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该条同时进一步说明,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对应的是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所以,任何一个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须遵从招标投标法,任何一个政府采购行为须遵从政府采购法。那么,如何判定一个采购项目采购行为须遵从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其核心在于其采购行为是否属于该法律的调整范围。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须遵从招标投标法。即满足《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必须执行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行为必须遵从政府采购法。即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须遵从政府采购法。注意,这里对于政府采购行为的判定有3个条件缺一不可:
(1)采购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
(2)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
(3)采购标的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凡是使用招投标方式的,应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以及与上述两部分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源:采购与招标网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