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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招标文件经质疑修改后,供应商能继续投诉原招标文件吗?

观点 | 招标文件经质疑修改后,供应商能继续投诉原招标文件吗?

时间: 2023-04-27 13: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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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之后,A公司下载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对新下载的招标文件中修改的部分,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即第二次质疑,后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即第二次投诉。针对招标文件未修改的质疑内容,A公司继第一次质疑后,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即第一次投诉。

对于两次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有两种观点: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对第一次投诉不应进行实质性处理,而应直接驳回投诉。对第一次投诉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一)有关质疑、投诉的法律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先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

1.本项目招标文件经过修改后,新的招标文件已经替换原招标文件,原招标文件已经失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十二)投标有效期;(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招标文件是采购人体现招标项目采购特点和采购需求的意思表示;发出招标文件,是采购人邀请潜在供应商投标并向其提供采购需求等的意思表示。招标文件是采购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采购文件受到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果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则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公告后生效。

2.在招标文件修改后,对A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是新招标文件,A公司认为新招标文件损害其权益,应当重新进行质疑、投诉

即使A公司第一次质疑事项为10项,采购人只接受部分质疑事项并修改招标文件,对其他质疑事项未予采纳,此种情况下,A公司也应当针对新的招标文件进行质疑时,可以对招标文件未修改和已修改的部分一并质疑。不服质疑答复的,A公司可以继续投诉。A公司第二次质疑时只对招标文件修改部分质疑,而未对未修改部分质疑,是其对法律理解的错误,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1)A公司对原招标文件的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据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根据94号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针对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的处理有两种情形:一是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二是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项目中,A公司第一次质疑后符合上述第二种情形,应当重新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质疑、投诉,而其继续对原招标文件进行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应受理。

9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2)若允许A公司对原招标文件进行投诉,则会导致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针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调查后有两种处理结果:一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是查证属实,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在此情况下,若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分四种情形处理。

一是查证不属实,驳回投诉

二是经查证属实,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又分为两种:一是,若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二是,若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针对本项目尚未开标、已经暂停的情况,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由于本项目原招标文件在A公司质疑后已被修改,且本项目的招标活动继续进行。若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时,本项目实际已经在新的招标文件下进行,不可能按原招标文件进行。若投诉事项成立,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亦在新的招标文件下进行,不可能按原招标文件继续进行;若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原招标文件已被修改,无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此,这三种处理结果均会造成投诉处理决定与实际情况不符。

观看原文请点击:https://cecbid.org.cn/news/detail/203108535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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