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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建设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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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 |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交通运输部 | 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

时间: 2023-04-06 10: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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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结合各地运营安全评估执行情况、行业修订意见征集情况,对前期印发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城市轨道交通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运营安全专家等作出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在适用范围方面,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工作。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正式运营前和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技术规范对应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其中,关于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可根据所评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对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核验;按系统联动测试和运营准备的要求,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是否能够投入初期运营进行评估,并出具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关于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实施情况,线路的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主要风险管控措施制定、完善、落实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关于运营期间安全评估,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按照问题导向,对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总体安全运行情况,特别是网络化运营、运营险性事件整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开展评估,并出具运营期间安全评估报告。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同时,主管部门应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评估前提条件;拟邀请专家组的专业覆盖情况和专家技术水平;工作程序、执行标准、评估抽取对象、评估方法等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合规性及落实情况;安全评估发现问题整改复核的闭环情况。

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与被评估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情形的关联关系。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了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干预专家安全评估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更换评估专家;未认真审核测试报告,未核查评估过程中有关方反映的安全问题,或者对涉及安全的关键设施设备检查不到位;未充分采纳专家合理意见;故意忽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关键问题,出具虚假检查报告。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阅读原文请点击:https://cecbid.org.cn/news/detail/203108449

 

 

 

来源: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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