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 | 政府采购造价咨询项目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
近日,笔者参与处理了一起有关造价咨询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适用法律问题的案例。造价咨询项目表面上看与建设工程相关,属于服务类项目,似乎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但经过研究,本项目却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本项目的采购人是事业单位,本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均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平台发布,未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本项目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吗
先看看法律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下称“16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分别规定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借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情形。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根据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适用公开招标方式。那么,“勘察、设计、监理等”是否包含“造价咨询”?若是,则“造价咨询”项目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否则不适用。
再看看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范性文件的进一步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下称“770号文”)规定“一、准确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中“(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770号文明确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而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列举的是勘察、设计、监理,未列举造价咨询,故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造价咨询不属于依法应当招标的范围,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并且,国家发改委的官网上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答复,如下(网页为: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ztbhggzyjy/ztbfgzxxd/202105/t20210527_1281120.html?code=&state=123)
关于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答复
咨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说:“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请问: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监测、监测等服务,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
答复:
《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上述答复中,不只造价咨询,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第三方监测等服务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本项目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北京市2020-2022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京财采购〔2019〕2659号,下称“2659号文”)第二条规定“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标准时,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根据第三条规定,货物和服务类达到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某地表水供水工程(二期)全过程造价咨询,预算金额是200多万元。
根据2659号文的上述规定,本项目虽不是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但属于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的项目。
本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本项目存在的违法行为是“未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八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北京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北京市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等。本项目只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平台发布,未在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财政部门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据此,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对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