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属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属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月20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厅属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厅属事业单位管理,促进厅属事业单位发展,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厅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属事业单位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领导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实体组织。厅属事业单位要围绕职能创新思路、敢于担当,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服务,落实法人主体责任,突出主责主业,做到职能清晰、管理规范、服务优良、成效显著。
第三条 厅机关相关处室依据职责,分别负责指导和监督厅属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党建、业务等工作。督促事业单位加强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指导事业单位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落实财务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人才培养和管理体系;支持事业单位创新发展,协调配套资金,落实相关政策。厅企事业单位管理处要加强事业单位的服务联络,做好目标责任考核、日常监督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厅属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确保单位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单位全面发展。
第五条 厅属事业单位要坚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要根据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岗位设置方案应按程序审核后实施;任用中层干部、聘用非编制人员、薪酬调整等事项应及时报备。
第六条 厅属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财务行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风险防范,实行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审计。
第七条 厅属事业单位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单位性质和职能设置,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规范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审核、文件资料管理等工作,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单位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厅属事业单位要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完善安全工作措施;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排查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确保单位和职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确保单位安全稳定。
第九条 厅属事业单位要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和推动树立文明观念、争当文明公民、展示文明形象,切实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
第十条 厅属事业单位要尊重历史,正视矛盾,把握政策,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群众反映集中的现实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离退休干部反映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确保处置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厅属事业单位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理清思路、强化担当,集中精力,推进落实,确保年度各项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单位全面建设稳步发展。
第十二条 规范厅属事业单位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
(一)下列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请示:
1.需要请示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要文件、重要决策和举措等;
2.举办有较大影响、敏感性强、涉及面较广或有重大安全要求的业务活动;
3.重要人事调配、任命及重点岗位干部调整、使用;
4.影响单位建设和职工利益的重大投资、重大资金支出及重要决策;
5.对外投资、入股、合作、担保、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
6.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但事关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项;
7.其他应当请示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重要事项和重要情况应按规定程序报告:
1.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单位重大活动、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单位建设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
3.制定出台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文件(如综合性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
4.厅党组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要经济业务开展情况,年度经费预、决算和收支情况;
5.重大舆情、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6.班子成员个人或家庭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或重大事件;
7.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损害党的利益的;
(二)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厅党组决策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三)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四)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五)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名义开展活动、对外联络、推介宣传等;
(七)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属事业单位,由厅企事业单位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