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有网友咨询EPC模式下设备材料是否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问题,具体如下。
项目概况
一、EPC总承包合同约定
1.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的约定,完成本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优化、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编制)、采购、施工等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该项目计价原则:“施工图预算价=经审核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浮动率(认质核价材料和设备、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参与浮动)”。浮动率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3.该项目材料设备单价除合同约定的18种材料(不包含电梯),其余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申报,发包人、监理人会同跟踪审计单位,按认质核价相关管理办法及程序,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但原则上不超过招标公告发布上一月《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
二、项目实际实施情况
因《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无电梯设备信息价,2018安装定额中也无电梯安装费套用定额,目前电梯认质核价的综合单价不仅包含电梯设备的价格,还包含了人工、辅材费、机械等安装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税金等综合费用,是一种含税的全费用综合单价。
三、关于上述情况存在的不同观点
观点一:采用认质核价的方式无法执行合同结算原则中的安装费下浮原则,电梯价格不能形成竞争价格。观点二:因电梯为特种设备,常规项目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均为具有资质的电梯专业厂家或经销商分包实施。该项目电梯设备单价及安装单价在总承包招标时未确定。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总价已远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200万元标准限额,总承包人无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应公开招标进行专业分包。电梯以认质核价方式采购存在违反招标规定的风险。
问题
综上所述,上述两种观点是否成立?该项目电梯工程以及其他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200万元标准限额的设备材料是否需要进行公开招标?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联合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本条规定的暂估价的设立限于因招标人需求未明确、设计深度不够或者招标人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和专项供应的,暂时无法纳入招标竞争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根据前述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中标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依法进行分包。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