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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 评标委员会有两人来自同一单位是否合规

某政府采购项目中,当评标开始前对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的信息予以解密后,发现评标委员会中有两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时……

有两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是否合规?是否需要请其中一人予以回避?

该政府采购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宣布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后,自行依法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个人需要回避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评标专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不违反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故两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两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可以继续进行评审活动。

从实际操作角度而言,只要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做到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会影响其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

综上,问题所述情形一般而言是合规的。但个别省份有明确规定,抽取了同一单位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对此,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读者参考: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招标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所抽取的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抽取了同一单位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评标专家的;

(三)评标前发现专家信息泄露的;

(四)所抽取的专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到达评标现场参加评标活动或擅离职守的;

(五)无法胜任评标任务或因健康等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专家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

(七)评标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被更换的专家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此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领域也对评标专家委员会中,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的数量作出要求。《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五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所需专家原则上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类别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但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其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报相应主管部门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抽取评标所需的评标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3个工作日;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为实际所需专家人数。一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包,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抽取工作应当使用招标网评标专家随机抽取自动通知系统。除专家不能参加和应当回避的情形外,不得废弃随机抽取的专家。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拓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