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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发文 | 首次系统部署!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10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授权公开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中央层面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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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两个阶段性目标

《意见》是国家数据局成立一年来的首份中央层面发布的文件,首次明确公共数据可以授权经营及相关规定。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因地制宜推动共享开放,探索开展依规授权运营,完善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近日,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的《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9年,数据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15%,数据产业结构明显优化,数据技术创新能力跻身世界先进行列等目标。详见国家数据局@2029年,数据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15%(点击蓝字跳转链接)。《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两个更为明确的阶段性目标:

一是到2025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初步建立,资源供给规模和质量明显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重点行业、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明显成效,培育一批数据要素型企业,公共数据资源要素作用初步显现。

二是到2030年,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规则更加成熟,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全面建成,数据流通使用合规高效,公共数据在赋能实体经济、扩大消费需求、拓展投资空间、提升治理能力中的要素作用充分发挥。

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到以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指引,从基础通用标准、数据基础设施标准、数据资源标准、数据技术标准、数据流通标准、融合应用标准、安全保障标准等7个部分,加快构建数据标准体系。此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意见》,便是着手解决第一步“供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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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完善政务数据目录,实行统一管理,推动实现“一数一源”,推动主动共享与按需共享相结合,强化已有数据共享平台的支撑作用,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政策体系,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权责和范围,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前提下,依法依规有序开放公共数据。探索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授权机制。加强对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明确数据管理机构,探索将授权运营纳入“三重一大”决策范围,明确授权条件、运营模式、运营期限、退出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实际采用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

加大数据产业支持力度

《意见》提出从多个方面加大对数据产业的支持力度。《意见》要求,明确公共数据管理和运营的责任边界,围绕强化管理职责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按照管运适度分离的原则,在保障政务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前提下,承担数据运营职责的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企改制,试点成立行业性、区域性运营机构,并按照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符合要求的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研究制定支持运营机构发展的激励政策。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数据基础设施、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数据产品和服务采购经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数据要素型企业和数据基础设施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统筹数据领域标准体系建设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研制、宣传、执行和评价。依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开展数据加密、可信流通、安全治理等关键技术研究和攻关。加强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将提高做好数据工作的能力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公共数据国际治理规则、国际标准制定。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