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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依法必招的房建市政工程评标推行评定分离

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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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制定原则、监督分工、评标方法及适用范围;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委员会责任、评标原则;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审查因素,资格预审方式,有限数量制的评审、项目负责人陈述、资格预审结果,资格后审,辅助核实;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程序、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技术标项目负责人答辩、技术标评审内容、技术标评审方式、资信标评审内容、信用评价分值计算、业绩要求、业绩认定、商务标初评、商务标询标、商务标质询、商务标评审;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程序及内容、技术标合格性评审、商务标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及公示等内容。

《办法》指出,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房建市政工程,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办法》明确,天津市在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评标活动中推行评定分离,即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当使用评定分离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37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提供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的技术咨询建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但不少于3名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数量少于3名的,应当重新招标。

 

来源:中国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