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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工信发〔2024〕209号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范围

申报企业须为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产品标准详见附件1。

二、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区)工信部主管部门对照第一条所列申报企业范围,对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企业宣讲有关政策。

(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在线提交申请,依据系统填报内容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附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两份胶装成册)于9月6日(周五)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地址: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前大楼5楼5-038室)。

(三)已列入2023年清单的工业母机企业(名单附后),拟继续申请进入2024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2)中第2、3、6、8项(报送要求同上)。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资格复核。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我省列入最终清单企业进行通告。申报企业也可于10月31日后,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审核结果。列入清单的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

(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报告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3)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超过规定时限报送变更函情况说明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七)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列入清单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取减免资格,应及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八)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须签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人:王维库    63915606

              李艳丽    63915543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