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盐业自律公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盐业市场主体行为,营造盐业诚信经营氛围,提高盐业社会信用度,树立“信用盐业”形象,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关于下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及国家发改委等对盐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树立盐行业“信用盐业”品牌意识,坚持依法合规,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第三条 中国盐业协会倡议,所有会员单位积极自愿加入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本公约包含以下自律条款:
1.守法合规。坚持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盐专营制度以及行业规约、盐业市场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履行盐行业自律义务,不发生损害行业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2.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积极推行食盐质量安全电子追溯系统,严格食盐产品质量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杜绝食盐产品质量事故发生。上市的食盐产品应当符合供应地盐碘含量规定,有区别销售加碘或非碘盐,不违规销售未加碘盐。遵守食盐储备制度,储备量达到月销售平均数,确保食盐供应安全。
3.坚持安全生产,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坚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4.坚持诚信经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建立企业及其法人和主管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公示等管理制度,并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公示、更新和上报信息。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好食盐生产、运输和销售,做到“八不”:不违规经营,不弄虚作假,不做虚假广告,不违反合同协议,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恶意低价倾销,不损害其他企业声誉,不参与制售假冒食盐。
5.积极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树立“诚信为本”价值观。自觉开展企业员工诚信文化教育活动,用诚信观念教育引导员工,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盐业信用”价值观念。
6.设立诚信管理机构,建立诚信管理制度。企业设立诚信管理组织,明确到人,落实责任,实行责任制管理。自觉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制订诚信条例和守则,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客观真实反映诚实守信情况,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奖惩分明。
第三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五条 中国盐业协会是本公约执行的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本公约,并对公约执行情况进行公布及监督。
第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中国盐业协会反映和投诉。中国盐业协会负责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并在信用评价中体现,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并向国家盐业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行业准入资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若退出本公约,需书面通知中国盐业协会,中国盐业协会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八条 本公约由中国盐业协会向社会公布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人代表(签字)
(加盖本单位公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