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制定《陕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2月6日
陕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促进全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助力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培育一批在细分行业内技术实力强、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优、市场份额高、品牌影响大、发展前景广的中小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是指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专注细分市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创新型中小企业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发展,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位于产业基础核心领域、产业链关键环节,创新能力突出、掌握核心技术、细分市场占有率高、质量效益好,是优质中小企业的核心力量。
第三条 参加陕西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的,应在陕西省内工商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专注核心业务,生产、管理、服务精细,特色突出,创新能力强,长期深耕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划型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须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陕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陕西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省级相关支持政策,负责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资金和人员,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推荐、培育服务等具体实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开展与评价、认定、授牌等有关的活动。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陕西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目标是支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
第七条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结合陕西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发布并适时更新陕西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附件1)、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附件2)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附件3)。
第八条 陕西省优质中小企业的评价和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线上填报、线上审核、实地抽查的方式。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陕西省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的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设,省工信厅和各市(区)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帐号和相应权限。
第九条 陕西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每年开放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由各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各市(区)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市(区)主管部门公告认定为本地创新型中小企业并于次月15日前报省工信厅备案。省工信厅汇总各市(区)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公告为陕西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通知文件为准。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各市(区)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实地抽查,并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发布公告,认定为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颁发牌匾。
第十一条 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开展。由省工信厅负责组织,经认定的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省工信厅按照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各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省工信厅组织复核,各市(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推荐,经省工信厅评审后,有效期延长三年。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复核,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三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陕西省创新型中小企业、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经省工信厅审核,继续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标准的,其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评价和认定标准的,核实后取消公告或认定。经核实,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工信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认定。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陕西省创新型中小企业、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的陕西省创新型中小企业、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积极配合省、市两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调研走访、座谈交流、问卷调查等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陕西省创新型中小企业、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向各市(区)主管部门、陕西省工信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省工信厅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省工信厅会同各市(区)相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充分发挥陕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作用,统筹协调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加强部门协同、省市联动,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优质中小企业支持培育力度,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十九条 加强分层分类服务。对于陕西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大普惠支持服务力度,推动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于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和鼓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纳入各级财政相关资金支持范围;
(二)提供政府购买服务或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供的公益性服务;
(三)推荐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丝博会等专业展会和“创客中国”大赛等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提供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产品展览展示、供需对接、宣传报道等支持服务;
(五)其他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对象的培育和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引导银行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融资产品,开展专属融资服务;建立陕西省“工信贷”企业白名单制度,实施风险补偿机制,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用贷款、上市培育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出现的不良贷款按照20%-50%的比例进行风险补偿;深化政银企合作,开展优质企业融资对接专项行动,为更多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融资保障。
第二十一条 省工信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市(区)主管部门建立企业沟通机制,畅通企业信息渠道,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和诉求,为制定政策和改进服务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2022年12月1日前已被省工信厅认定的陕西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细则所对应的认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