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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中小企业局,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1月23日

 

(规范性文件:4-23〔2022〕2号)

 

 

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全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以下简称“人才服务基地”)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人才招聘引进等人才工作服务,管理规范、支撑力强、信用和服务绩效良好、有较强社会责任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人才培训主要指为中小企业开展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高技能等方面的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市场营销、风险防范、创业创新、金融知识普及和融资服务等培训,提高中小企业营销、管理、创新和技术水平,促进“专精特新”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人才招聘引进主要指为中小企业开展招聘、引进人才服务,重点在省外、境外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青年人才、创新人才和“高精尖缺”人才等,为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全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申报标准,组织对人才服务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才服务基地申报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基本情况、服务情况、服务绩效、发展规划等要素综合评审,择优确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依法在本省区域内注册(登记)满两年以上,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单位(机构):

(一)以开展中小企业人才培训、人才招聘引进工作为主;

(二)事业单位年度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服务支出不少于20万元;其他机构年度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服务营业收入不少于50万元(人才招聘引进服务收入不含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收入等);

(三)事业单位资产总额20万元以上;其他机构资产总额50万元以上;

(四)具有与中小企业人才服务业务配套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专业人员;

(五)经营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收支状况良好;

(六)服务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反映良好;

(七)服务质量良好、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措施完善,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八)服务能力要求:

人才培训:服务机构(单位)具有中级职称师资不少于10人(含外聘师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两个自然年度,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开展中小企业人才培训服务企业不少于50户;

2.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培训人数不少于150人次;

3.开展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不少于200人次;

4.开展中小企业高技能人员培训不少于400人次。

人才招聘引进:具备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资质,具有人力资源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两个自然年度,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开展中小企业人才招聘引进服务企业不少于50户;

2.开展中小企业招聘引进高端人才不少于50人次;

3.开展中小企业招聘引进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及以上人员不少于400人次;

4.开展中小企业招聘引进初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不少于200人次;

5.开展中小企业招聘引进中级工及以上人员不少于300人次。

(九)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优惠;有计划的向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

(十)两个自然年度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人才服务基地,提交以下资料:

(一)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申请书;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人才服务活动开展情况、人才服务工作规划、人才服务效益等情况);

(三)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组织结构、部门分工、人员配置情况;

(五)社保机构出具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名单;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自有房产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房产的提供租用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相应租赁房产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八)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备案、许可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九)银行征信报告;

(十)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人才服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十一)开展人才服务工作的证明材料;

(十二)获得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十三)其他证明服务能力和业绩的材料;

(十四)申报承诺书。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人才服务基地申报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注册(登记)地所属县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推荐;

市级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直接向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拟推荐服务机构;

(三)中央驻陕单位或省属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省级社团组织及承担省级人才服务工作的其他机构可直接按照本办法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报;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九条 人才服务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条 评审通过的服务机构,授予“陕西省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基地”称号,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支持人才服务基地为中小企业开展各类人才服务活动。人才服务基地优先享受财政资金、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 人才服务基地应接受所属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服务基地主体信息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同时报送所属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人才服务基地要持续提高服务能力,带动社会服务资源,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人才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人才服务基地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报送所属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审通过的人才服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算起。人才服务基地应在期满前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委托第三方对人才服务基地进行随机抽样考核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人才服务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和问题严重的取消其人才服务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人才服务基地称号:

(一)有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部门监管失信“黑名单”;

(二)人才服务基地或主要负责人在运营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及以上不参加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人才服务公益活动;

(四)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五)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或变更登记;

(六)未按时向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或其他规定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本地区人才服务基地管理工作,并给予相应扶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