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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中小企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565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月22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0〕56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精神,大力支持我省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民营企业职称工作通知如下:

一、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不断拓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公平公正参与职称评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或通过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受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建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现有非面向单位、系统内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加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初、中级职称认定工作中应做到及时受理、集中办理。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评审。

二、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认真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职称评定政策,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属地化、专业化、规范化”原则,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机构。探索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可遴选专业优势明显、服务能力强、行业自律水平高的社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开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支持人才资源密集、技术实力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遴选和退出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对社会化评审机构和自主评审民营企业实行动态调整,确保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三、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

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对论文、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等不做限制性要求,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推行代表作制度,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制定职称评审标准,职称评审标准应广泛征求民营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的意见。积极借鉴龙头企业人才评价标准,充分考虑新兴行业、职业特点,制定职称评审的通用标准。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才等按我省有关政策执行。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创新民营企业职称评价方式

巩固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评价机制,积极吸纳民营企业专家进入各系列职称评审专家评委库。鼓励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专项评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因驻外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有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积极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评审,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便利服务。丰富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方式,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对做出突出贡献或引进的高层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可采取审查材料、专业答辩、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等方式考核认定晋升职称,具体办法按我省有关政策执行。民营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与在陕企业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事中事后监管

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通过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建设高水平专家和管理人员队伍,制定规范评审制度和程序,合理确定通过率等措施,把好评审质量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巡查,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从严查处材料造假、暗箱操作等行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专业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不得多头重复交叉评价和强制评价。要突出职称评审公益性,严禁社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对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其进行整改,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价结果与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引导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岗位、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的依据。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职称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加职称评审。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及时解决民营企业职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按本通知制定标准执行,其他系列评价标准按我省现行标准执行。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件:陕西省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陕西省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爱党爱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备工程技术领域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按照要求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各层级职称评审,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员

申报技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辅助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3.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3)无相同相近专业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 助理工程师

申报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技术员1年以上;

(3)大学专科学历,聘任技术员2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4)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聘任技术员4年以上;

(5)无相同相近专业学历或学位,聘任技术员5年以上,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三) 工程师

申报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

(2)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聘任助理工程师2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

(4)后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5)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6)后取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4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7)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8)后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以上;

(9)无相同相近专业学历或学位,聘任助理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8年以上。

6.申报人员在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其中两条(含)以上:

(1)聘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在本专业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须具有ISSN、CN刊号)或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利成果、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行业工法等替代;或著有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著作须具有ISBN书号,独著2万字以上或合著本人完成2万字以上;

(2)作为参与人完成2项(含)以上工程设计、生产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参与承担过1项(含)以上中小型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创新、设备改进、成果转化等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参与承担过1项(含)以上新产品的研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工作,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获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先进荣誉称号;

(6)获得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县级(含)以上人才工程项目;

(7)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任务获县级(含)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具有县级(含)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8)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

(9)参与完成1项(含)以上市(厅)级技术攻关项目或科研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

(10)参与完成1项有关工程技术领域的市级地方、企业(含)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起草和制定,标准或规范并颁布实施;

(11)参与完成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或技术有较大提升工作,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

(12)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全过程施工,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方面取得显著成效,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

(13)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生产技术负责人,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安置80人(含)以上就业或年上缴税金150万元(含)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助理工程师不满规定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工作实绩突出,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三条以上,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四)高级工程师

申报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4.应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聘任工程师2年以上;

(2)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

(3)后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

(4)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8年以上;

(5)后取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3年以上;

(6)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县以下(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

(7)后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县以下(含县级)基层单位工作,聘任工程师5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8年以上。

5.申报人员在聘任工程师期间,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两条(含)以上:

(1)聘任工程师期间,在本专业公开出版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须具有ISSN、CN刊号),其中1篇论文可用能够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专利成果、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技术规范、行业工法等替代;或在SCI、E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著有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著作须具有ISBN书号,独著3万字以上或合著本人完成3万字以上;

(2)作为前五完成人完成3项(含)以上工程设计、建设、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或鉴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作为前五完成人承担过1项(含)以上大中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产品研发、应用等项目,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或鉴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获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荣誉称号;

(5)获得省部级(含)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励;

(6)获得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表彰的专家荣誉称号,或入选市级(含)以上人才工程项目;

(7)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任务表现突出,获市级(含)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具有市(厅)级(含)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8)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为前五完成人);或获得国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均为前三完成人);

(9)参与完成1项(含)以上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通过有相关部门项目鉴定或验收;

(10)参与完成1项有关工程技术领域的国家、省部级行业、省级地方(含)以上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等起草和制定,标准或规范并颁布实施;

(11)作为前五完成人解决工程技术关键技术难题,填补行业内某一技术领域空白或对技术有较大提升,通过相关部门项目验收或鉴定;

(12)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总工程师或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安置180人(含)以上就业或年上缴税金250万元(含)以上。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工程师不满规定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工作实绩突出,达到上述科研、业绩条件中三条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五)正高级工程师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具备全省统一组织的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六、标准所称学历,必须是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学历;所称专业,是指评审范围内所涵盖的工程系列专业;所规定的学历学位专业应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

七、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任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评审,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聘任为技术员;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聘任为技术员;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大学专科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可聘任助理工程师;博士学位,经考察合格,可聘任工程师;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可聘任工程师。

八、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按《关于印发<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32号)执行。

九、基层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7〕47号)执行。

十、贫困地区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关于进一步加大贫困县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支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18〕49号)执行。

十一、突出贡献工程人才和引进高层次工程人才职称评审按《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执行。

十二、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按《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181号)执行。

十三、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注重考察援派期间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支援成果。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论文要求。对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援派期为3年的,援派期满后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援派专业技术人才选择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时,可采取视频通话答辩或免除答辩。

十四、工程系列职称评审目前设置40个领域,分别为: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测绘、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人工智能、快递工程。

十五、工程技术领域实行国家统一组织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

十六、全省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本标准执行。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不得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