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5月27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十章六十三条,将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自2007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改善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全省中小企业总量不断扩大,中小企业正在成为陕西经济新动能培育的重要源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依托。截止2020年底,全省规上工业企业 7164家,中小工业企业6988家,占比97.5%。2020年全年,全省中小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1625.8 亿元,占规上工业49.6%;从业人员81.6 万人,占规上工业56.5%;实现利润1028.7亿元,占规上工业的53.0%。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原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一是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行了修订,原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与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我省中小企业面临产业层次较低,创新能力不强,抵御外部风险能力、市场竞争力较弱等困难和问题,需从服务保障、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完善和细化相应制度。三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省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压力持续加大,亟需加大扶持保护力度。综上,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原实施办法8章51条,新修订实施办法对应上位法设 10 章63条,与原实施办法相比,作了大幅修改,内容涉及30余条,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和修订之处:
突出务实管用,细化上位规定。
一是强化中小企业人才保障,针对中小企业引进和留住人才难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二是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签订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第五十条第三款);三是规定政府工作部门要及时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减轻税费负担(第十条);四是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担保难等问题,新修订办法第四章从对政府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涉及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的规范,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奖励机制等多个方面提出破解对策;五是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新增加的“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或者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签订不平等协议,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制度规范。
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领域(第四十一条);二是引导中小企业做优做强,明确中小企业创业用地支持、品牌支持,强化对其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等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三是规定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协调机制,积极协调并妥善处理问题,提高企业破产办理便利化程度(第二十八条);四是明确在现代技术手段运用、引进人才、创新推荐活动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支持(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至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五是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开拓境外市场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支持(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六是建立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中中小企业分级分类保护机制(第五十五条)。
注重借鉴学习,吸纳先进经验。
一是为了避免执法过程简单化,搞“一刀切”,借鉴浙江经验,规定涉企政策设置过渡期的,政策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企业科学制定整改方案,帮助企业在过渡期届满前符合政策要求(第四十六条);二是针对付款方不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导致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难的问题,在上位法相关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付款方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限(第十八条);三是完善中小企业帮扶机制,对破产重整企业征信信息修复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九条)等。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是根据省人大2020年立法计划,2020年4月会同我厅牵头成立了修法工作专班,抓紧修法的统筹推进工作。在修订过程中,我们认真听取了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其它22个成员单位的意见,并深入西安、宝鸡、延安、榆林等多地进行座谈,学习借鉴了先进省市的修法经验,广泛征求了相关专家的意见,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我们表示一并感谢。
(来源:非公经济发展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