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实现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省审计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省财政厅国库处处长尚海涛介绍,《办法》共分为银行账户的设置、银行账户的开立、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等六章,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省财政厅审批、备案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全面纳入陕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上述业务的备案等必须通过陕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银行账户管理”模块办理。
省级预算单位同一类性质的资金,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银行账户,不得多头开户。省级各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所属预算单位开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银行账户。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